2021年5月30日據媒體報道,大連的鄒某因高空拋大便與鄰居互毆,被警方拘留並處罰款,鄒某不服處罰提起行政訴訟。近日,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事發2019年,韓女士在陽台發現大便,查看監控顯示是10樓鄒某家拋出。韓女士和女兒女婿找鄒某理論,雙方發生廝打,韓鄒兩人均受傷。鄒某不服“拘5天罰200元”的處罰,她在行政複議後又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鄒某不服上訴,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閲讀 《民法典》讓高空拋物不再“任性”
治理高空拋物,涉及從預防、監管到救濟等諸多責任主體。事實上,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侵權責任法》對此也有規定: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建築物使用人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麼就要與其他可能的加害建築物使用人共同給予補償。如此立法,考量的重點在於對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對公共安全的保障。一方面,通過集體補償,讓受害人遭受的損失與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復;另一方面,通過對“不利益”的法律施加,也是倒逼所有建築物的使用人提高警惕,以期預防損害的發生。然而,當社會對法律規制的期待與現行規定存在差距時,就需要用更多維的權責體系規則來實現立法本旨。
在這方面,《民法典》明確提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明確了高空拋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為,進而以更加周延的權責劃分,對種種現實問題作出了針對性回應。
其一,對追償規則及時補充。無論是《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的均是補償責任,而非侵權責任。因為,真正的侵權人並未查明,為他人的侵權行為埋單,實際上是承擔了一種道義責任。而根據民法“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念,一旦實際侵權人出現,就必須對其侵權行為負責。此時,因受害人已經通過建築物的使用人的補償而獲得救濟,那麼自然應當允許建築物使用人向侵權人進行追償。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對某些心懷僥倖者的極強警示。
其二,對安保義務充分明確。《民法典》為諸如物業公司等建築物管理人課以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樣的立法考量,一方面在於建築物管理機構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賠償能力,理應負有更高的注意保障義務;另一方面,建築物管理機構從建築物本身取得收益,讓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符合利益均衡理念。
其三,對調查職責進行強調。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處理之引發諸多質疑,往往在於無法查清侵權人。《民法典》將公安等機關的調查作為其工作職責加以規定,目的就是藉助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的調查取證,儘可能在案件辦理中確定侵權人,也讓法院在案件事實查明中獲得更多證據保障。
可以説,《民法典》改變了《侵權責任法》的二元責任體系,在兼顧法理與情理、體系價值與個案公正、規則建構與社會現實之間尋找到了新的平衡點,讓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規則更加細化完善。着眼長遠,根治高空拋物需要法律劃出紅線,更考驗着治理智慧。我們期待,以《民法典》為契機,各方承擔起應有責任,共同守護市民“頭頂上的安全”。
(原標題:大媽高空拋屎被拘後不服上訴 法院:維持原判)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時間視頻 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