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京檢在線
近年來,高空拋物傷人損物事件頻發,嚴重威脅着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高空拋物案提起公訴,最終,涉案人於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21年的一個夏夜,於某某酒後在前女友高某某家中與其發生爭執。情緒激動的情況下,於某某説“這回來個高空飛物聽個響”,便將放置於客廳茶几上的電視(重6.45kg)從3樓窗户拋出,砸到樓下底商台階附近。經民警現場勘驗,被拋電視落點系行人便道,樓下有多個底商,周邊停放了多輛轎車,期間有行人經過。
檢察官審查認為,被告人於某某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提起公訴。鑑於於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於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
·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的治理規則。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 檢察官提醒 ·
高空拋物的殺傷力有多大?
媒體曾報道,實驗數據表明:一個30克的雞蛋從4樓落下會在人頭頂上砸出一個腫包;從8樓落下,可讓人頭皮破損;18樓落下,可以砸破人的頭顱;25樓落下,可以致人死亡。
為了維護“頭頂上的安全”,除了法律的規制,也需要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從自己做起,從規勸和制止身邊人的不文明行為做起。
【來源:黔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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