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介紹,《新刑訴法解釋》強化證據裁判要求。
針對實踐中有的案件證據材料移送不全的問題,《新刑訴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在指定時間內移送;經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這意味着,如果因為未移送證據,導致相關事實存疑的,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認定。”
此外,該強化庭審中心地位。
《新刑訴法解釋》釐清庭前會議與庭審程序的關係,明確對於庭前會議中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程序性事項,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後依法作出處理,並在庭審中宣佈決定、説明理由;完善法庭調查程序,依法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於審判期間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強化裁判文書説理,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裁判依據,闡釋裁判理由,反映控辯雙方的意見並説明採納或者不予採納的理由。
同時,明確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李少平説,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兩審終審制、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保證死刑案件質量,《新刑訴法解釋》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律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