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被訛?還是另有蹊蹺 一起事故兩種説辭!真相是……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户端】;

2019年3月,家住北京的張老太太三個子女一紙訴狀,將一位魏先生告上了法庭,原因是魏先生在一次早上去早市買菜的過程中,駕駛老年代步車撞到了張老太太,要求他承擔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九萬餘元。但是被告魏先生對於這起事故卻另有説辭,究竟是好心相助還是試圖逃避責任?

畫面中的魏先生,今年六十多歲,在他的講述中,自己是通過倒車影像看到張老太太摔倒在地,好心將她送去了醫院,還墊付了五千元醫藥費,令他憤憤不平的是,自己熱心出手相助的結果,竟是坐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然而在原告看來,魏先生的這番説辭並不是事件的真相。

原告張老太太的女兒 牛女士 :腦子很亂我現在,我就陳述一點,我當時沒看見她是撞的,沒在現場,她説的原話可能你們聽着也費勁,她就説車撞過來了,撞着我,我就倒那兒了。 

事故現場無視頻可查 兩次開庭能否解開謎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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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堅持是魏先生倒車撞到了張老太太,雙方各執一詞。不巧的是,事故現場沒有公共場所視頻可供調查,2018年4月事發後,雖然經過幾十天的治療張老太太出了院,卻在2018年8月不幸離世。事故始末更加撲朔迷離,對此,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先後兩次開庭,試圖解開這道謎題。

準備倒車時發現老人倒地 立即將其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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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魏先生的講述,2018年4月26日早上八點多,他駕駛一輛老年代步車,載着老伴兒,在北京市豐台區的一處早市裏買東西,準備倒車時他看見倒車影像裏有位老人摔倒在地,此人正是張老太太。隨後,魏先生將其送醫,並在路上電話通知了自己的女兒。在醫院時,聞訊趕來的魏先生女兒撥打了報警電話,最終,交警來到醫院做出了一份魏先生全責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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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我問一下,後來交警到醫院之後是怎麼跟您談的,怎麼就出來這麼一個認定書呢?

被告 魏先生:交警來了也沒説什麼,完了就寫認定書,我也不認字我跟您説實話。完了就寫,寫完了我也不認得,叫我給簽字。 

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判定被告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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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份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可以看到,上面寫有事故的緣由:魏先生倒車,張老太太在其車後,造成魏先生的車與張老太太相撞,張老太太受傷,傷情待查。事故責任認定為魏先生全責,張老太太無責。原告代理人認為,這份事故認定書已經説明了一切,既然判定魏先生全責,魏先生也在上面簽了字,那就理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而被告方始終對事故的責任判定存疑。在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方提供了一段在醫院時用手機拍攝的證據視頻,讓法官有些吃驚,這是怎樣的一段內容呢?

案發地尋找目擊者 缺乏證據案件審理停滯 

此外,事發之後被告魏先生曾在案發地附近的早市張貼告示,找到了三名目擊證人,他們都出庭證明説張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但事故發生現場沒有可以查證的公共場所視頻,由於證據的不足,案件的審理一度停滯。時隔幾個月後,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對這一起案件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

被告將老人送醫 與子女無法聯繫曾報警

法院查明,2018年4月26日,張老太太被送醫後檢查出是右髖粗隆間骨折,需要家屬簽字住院,進行手術。張老太太家境較為困難,雖然有三個子女但關係都很疏遠,其中一個兒子還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在一時聯繫不上老太太子女的情況下,魏先生的女兒曾多次報警求助。 

被告魏先生女兒:你好,是這樣的,我父親在早市上碰了一個老太太,然後我現在帶她來醫院看病了,結果醫院照片子説骨折了,現在聯繫不上她的家人,住不了院,怎麼辦呀? 

接警員:您當時報警了嗎? 

被告魏先生女兒:當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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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官調取的一段,當時魏先生的女兒在醫院撥打報警電話的錄音。如果魏先生和張老太太的傷情並無關係,只是好心幫忙送醫,那麼,魏先生的女兒在報警時為何會有這樣一番説法呢? 

接警員:大約幾點的事故? 

被告魏先生女兒:八點多吧,八點多一點。 

接警員:什麼車? 

被告魏先生女兒:我父親是(駕駛)老年代步車。

接警員:對方呢? 

被告魏先生女兒:對方是步行。 

這段報警電話的內容,和第一次庭審中被告魏先生的陳述完全不一致。原告代理人認為,這段報警錄音就是對事故發生經過的真實反映,對此,被告方並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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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 朱日高:這一段報警錄音只是一段,經過核實對小魏(魏先生女兒)她錄音,這一段錄音是出於無奈,之前打了很多次報警電話。她這麼説也是為了督促事故處理部門及時到現場。並且,她所説的這個事,只是據説,並非在事故現場。 

被告代理人稱,當時因為魏先生的女兒聯繫不上張老太太的子女,情急之下才這樣説的。並且案發時她並不在現場,所説的話既不能反映實際情況,也不能代表魏先生的意見。那麼,一審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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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南苑法庭副庭長 鄭娟:就首先的話,因為他打電話跟交警第一句話上來,就是我父親在早市撞了人,還詳細説了時間地點這個行人,就是老太太是什麼行人的這個情況,就不太符合常理,就咱們如果説是做好人好事,要找家屬的話就會把這個情況,報警的時候説清楚。 

不僅如此,法官認為,通過報警錄音的內容也可以判斷,對於事件的來龍去脈,魏先生和他的女兒都是知曉、並且達成了共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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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南苑法庭副庭長 鄭娟:接線員詢問他女兒,他女兒不清楚的時候,能聽到她問了這個魏某是在她邊上的。魏某告訴他女兒之後,他女兒才轉告給這個接線員。他應該對他女兒報警的這個情況是知曉的。 

調取執法記錄儀視頻 老人一句話引分歧 

除了報警錄音,法庭上同時還調取了交警在醫院處警時執法記錄儀的視頻畫面,其中的部分片段,與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方提供的自己拍攝的視聽證據完全吻合,但其中張老太太的一句話,卻引起了雙方的巨大分歧。

焦點一:車就闖過來了?腿就窩過來了?張老太太到底説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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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堅持,張老太太籍貫河北,她説的方言意思為“腿就窩過來了”,也就是她自己摔倒的,而不是被車撞倒的。

張老太太到底説的是什麼呢?法院認為,雖然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提供的視頻對應文字資料上寫着“腿就窩過來了”,會讓人先入為主地覺得張老太太的摔倒和被告沒有關係,但這其實是禁不住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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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南苑法庭副庭長 鄭娟:因為老太太是河北籍的,包括找了很多河北籍的同事也來聽,聽了真的是不下十幾二十遍,然後那句話,我們就一致認為那句話應該是“車就闖過來了”這個意思,並不是“腿就窩過來了”。 

不能緊靠老人一句話判斷 被告觀點不予採納

焦點二:被告方堅稱自己是幫助張老太太送醫,那麼被告為何會在判定自己全責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處理過程中也一直沒有提出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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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鄭娟 :因為在上次開庭過程中,被告當事人(説)當時之所以報警是因為已經好心扶起了張某,找不到她的家屬,所以報的警,但是在視頻裏頭看到交警到現場之後,讓你做了一個應該是酒精吹氣的試驗。 

被告:對。 

審判員 鄭娟 :但是交警讓你做酒精的吹氣試驗你沒有提出過異議是為什麼呀? 

被告:沒有,我沒喝酒啊。 

配合交警做酒精測試 記錄儀畫面引起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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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説,酒精測試通常會出現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中,而魏先生講述,自己是好心扶起的張老太太,按常理説應該會對此提出一些疑問。被告代理人回應,魏先生本人對警方辦案流程並不瞭解,只是在配合交警工作。除此之外,執法記錄儀記錄的一些片段,也引起了法官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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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解釋,魏先生當時正準備倒車,掛上倒擋之後車子開始發出“請注意倒車”的語音提示,但是此時車還沒有開始移動,魏先生看到車後方有人摔倒,這才上前去幫忙。 

因為不認字、不清楚流程,所以沒多想就在事故認定書上籤了字,被告方提出的這種解釋是否説得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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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南苑法庭副庭長 鄭娟 :能夠看出來從一開始事故發生的時候,被告送這個老太太就醫。然後被告的女兒報警,包括交警到(醫院)現場處理事故的時候,整個詢問的情況,然後被告做了酒精測試。然後簽署了這個事故認定書,然後事發當天下午被告的女兒又到了這個原告的家裏,找到原告的孩子。這個説讓孩子到醫院籤這個手術同意書之類的,這個一貫連續的這些動作來看的話。我們覺得這個其實在一開始被告及其家屬是沒有否認這個責任認定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是否算有效證據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稱,魏先生和家人其實是不認可這份事故認定書的,既然現場沒有公共場所視頻,交警也沒有出現在事發現場,那麼這份交通事故認定書也不能算得一份有效地證據,這種説法是否成立呢?

法庭上播放了完整的執法記錄儀拍攝畫面,被告代理人認為,事情發生時交警並不在現場,但卻判定魏先生負全責,因此這份事故認定書也有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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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在醫院,交警開出了一份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面概括寫有魏先生倒車與張老太太相撞並造成其受傷的經過,並判定魏先生全責,張老太太無責。之後,魏先生一家曾找到相關部門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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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中的這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是複議後的結論,上面寫有較為詳細的事故分析,首先,魏先生駕駛三輪摩托車倒車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樑、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的規定。此外,魏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未依法登記的三輪摩托車、並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未保護現場,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九條第一款、第八條、以及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説,魏先生的一系列違法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是發生事故的原因,複議之後的判定依然是魏先生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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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執法記錄儀拍攝內容、報警電話錄音等證據,不僅可以證明被告與張老太太受傷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且能確證被告一家也在認可這種因果關係的基礎上,配合交警做出責任認定並承擔善後義務。這種事發後第一時間的陳述及行為對事實的還原度、可信度以及證明效力是要優先於證人證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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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九萬四千餘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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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被告魏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18日,法院二審認為,結合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張老太太受傷為被告倒車所致的主張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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