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的車沒開多久就被人要回去了…

樺甸法院 馬雲

隨着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汽車已成為尋常百姓家裏的代步工具。

有人選擇買新車,

也有人選擇買二手車。

但是買二手車絕不是件輕鬆事,

稍不注意就會被“坑”。

近日,樺甸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

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18年,剛剛步入社會的小陳

想買一輛便宜的二手汽車作為代步工具,

在通過中間人範某介紹後,

瞭解到孫某手上有一輛正合自己心意的車,

於是通過範某聯繫孫某見面看車。

小陳在大致看過車況後便開始與孫某商量合同事宜。

據孫某介紹,

該車實際價格應該是11萬,

但因為是貸款抵押車,

所以還可以再給小陳便宜幾萬塊錢。

小陳一想車好還便宜,

當即就與孫某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合同,

並於當日給付了購車款,

孫某也隨即將汽車交付給了小陳。

一年半後,正當小陳開車回家時,

警察找到了小陳,

告知小陳這輛車是贓車,

現車主來追回贓車。

小陳雖然不捨,

卻也只能將車物歸原主。

同樣也是受害者的小陳

氣沖沖地找到孫某詢問情況並索要購車款,

而孫某卻以小陳明知是抵押車

應自擔風險為由拒絕退款。

新買的車沒開多久就被人要回去了…

無奈之下,

小陳便將孫某起訴至樺甸市人民法院,

要求與其解除孫某簽訂的機動車交易合同,

並請求返還全部購車款及利息。

法官受理該案件後,

瞭解到雙方爭議較大,

經認真調查,認定涉案車輛確係贓車,

最終判決解除小陳與孫某的機動車交易合同,

孫某需返還小陳全部購車款及利息。

新買的車沒開多久就被人要回去了…

法律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新買的車沒開多久就被人要回去了…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在買二手車時,

一定提前檢查車輛手續,

並且檢查車況。在看車時,

首先要檢查車輛手續是否齊全。

如果二手車的手續不全,

會導致車輛無法正常過户。

如果車輛不能過户,

那就不要購買了。

看手續時需要檢查一車輛的

交強險和商業險還有多久到期。

如果自己不太明白,

可以找懂車的朋友一起去,

以免被“忽悠”使自己的利益受損。

來源: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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