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發出首份家教“告知書”

《家庭教育促進法》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專門立法,從而開啓了家長“依法帶娃”時代。3月2日,晉源區法院發出了全市首份《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既體現了法律的力度,也彰顯了法律的温度。

“未成年人教育是父母共同的責任,父母雙方需要用智慧構建一種合作關係……”3月2日上午,在晉源區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家庭教育社會工作者與法官共同為一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長做家庭教育指導,並悉心解答父母雙方的疑問。

通過庭審及社會調查,晉源區法院少年家事法庭法官劉婧瞭解到,涉罪未成年人小劉的父母忙於生計,疏於對孩子的教育,平時也缺乏有效溝通,導致小劉交友不慎,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

鑑於小劉的父母存在《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情況,法官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針對兩名監護人的監護不當行為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責令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管約束,及時進行有效的監護干預,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據介紹,這是《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後,我市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

隨後,法官又與具有多年教育經驗的人民陪審員,圍繞“高中生青春期的心理變化”“父母親擔任的角色變化”“家長如何與高中生交流與探討”等問題,對小劉的父母進行了悉心指導。

聽了法官和專家的話,小劉的母親流下了眼淚。她説,平時自己和丈夫忙於工作,嚴重忽視了對孩子的管教,平時也沒能與孩子進行有效溝通,對孩子走上犯罪道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小劉的父母還當場簽署了《家庭教育責任承諾書》,承諾以後認真履行監護、管教責任,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同時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和家庭教育知識,幫助孩子迴歸正常生活。

知識鏈接

《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從法律角度督促孩子的監護人尤其是父母,承擔起監護職責,即便是父母處於分居或離異狀態,也應當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監護人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否則,法院將依法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太原晚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068 字。

轉載請註明: 我市發出首份家教“告知書”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