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先動手打你,或者威脅你
你能還手嗎?算正當防衞嗎?
以下就給大家解讀一下:
什麼叫做正當防衞
在現實中,如果遭到對方毆打,可以選擇報警、躲避,但是如果還手毆打了對方,造成事態擴大,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正當防衞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而別人先動手打你,你還手,通常被認定為互毆行為。
鬥毆雙方都在積極追求非法損害對方的結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當防衞的意圖,不能構成正當防衞。
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被打後還手造成對方傷亡,被認定為正當防衞的判例少之又少。
所謂實施了“正當防衞”行為的當事人大多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被定罪判刑。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鼓勵和保障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重要手段。
該出手時就出手,但切記不要亂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正確判斷,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第1、2款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不負刑事責任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這屬於特別防衞權,而行使這一權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客觀上存在着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衞權的前提條件;
2、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特別防衞權的時間條件;
3、防衞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特別防衞權的對象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衞人因防衞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損害,仍為正當防衞而不屬於防衞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因為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
新刑法特別如此規定,有利於鼓勵公民同那些極端犯罪分子作鬥爭,使廣大公民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大家對於正當防衞有以下9個誤區: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
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7、防衞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衞加害對方。
8、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衞”。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9、起先是正當防衞,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那麼問題來了,
別人先動手打你,我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1、保證自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立馬報警。
2、立馬跑路,躲避毆打。
最後,如果因為你不恰當的“正當防衞”,給他人造成了傷害
那麼,下面的“打架”套餐瞭解一下 ~
輕微傷:
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罰款+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輕傷:
3年以下有期徒刑+賠償金+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重傷: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經濟賠償+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同時,有的“套餐”還有買一送多的大“優惠”!
例如:
1、民事責任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
2、在公安機關留下前科,此後可能會導致你心情沮喪鬱悶、名譽形象受損、家人朋友擔憂等等。
3、一旦留下前科劣跡,犯罪記錄伴隨終生。當事人今後個人甚至自己的子女考公務員、參軍、入黨、出國、留學、就業都將可能受限制。
所以説,正確區分正當防衞和打架鬥毆,能動嘴就千萬別動手,打輸住院,打贏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