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長江電捕魚6次,男子被判緩刑

禁漁期長江電捕魚6次,男子被判緩刑

7月28日,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張某橋一審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賠償生態補償金23040元、評估鑑定費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張某橋先後六次在禁漁期利用電瓶、逆變器等明令禁止的電捕魚工具,在長江干線安慶段南岸楊家套航標燈塔水產附近水域,即長江安慶段長吻鮠大口鯰鱖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安慶市江豚市級自然保護區內,非法捕撈長江野生魚,並錄製小視頻發於微信朋友圈或拍攝照片留存手機相冊。2020年4月9日19時40分至21時,被告人張某橋在長江干線安慶段南岸楊家套航標燈塔附近水域使用電捕魚工具非法捕獲長江野生魚時,被巡查的公安民警現場抓獲。

據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專家評估認為,張某橋無視法律規定,無視國家長江大保護政策和地區漁業管理規定,在長江禁捕期和禁捕區採用滅絕式電捕手段捕魚,其行為造成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和江豚生存受威脅,水生生物種族繁衍能力下降,水體受污染,水生生物棲息地被破壞等生態環境損害,需賠償漁業資源損失23040元或放流相同人民幣價值的魚苗51.2萬尾。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就此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橋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已繳納生態補償金23040元及評估鑑定費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橋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多次於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漁區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張某橋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結合司法部門出具的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採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長江漁業水生生態環境,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迎江區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為加強公民的生態保護意識,迎江區法院聯合迎江區司法局組織了市民旁聽了庭審,審判長最後就非法捕撈長江水生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釋法教育。

據悉,今年以來,迎江區法院已經受理了四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其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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