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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提出上訴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綜合


9月27日,澎湃新聞從貨拉拉司機周某春家屬處獲悉,周某春對長沙市嶽麓區法院判其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判決不服,已在上訴期內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此前,9月10日下午,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周某春過失致人死亡案,隨後當庭作出上述判決。此前已被羈押半年多的周某春得以當庭釋放。9月16日,嶽麓區法院將一審判決書送達至周某春手上。

周某春妻子介紹,9月23日,他們向嶽麓區法院和長沙中院都寄出了上訴狀,9月26日,在上訴期的最後一天,還向法院確認是否已經收到其上訴狀。

“整個從提出偏航到最後‘跳車’只有1分鐘,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車’的過程,又只有3秒鐘,這麼短的時間,我怎麼預見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麼多。”周某春説。

嶽麓區法院開庭現場。澎湃新聞記者譚君 圖

司機偏航,乘客墜車

據今年3月3日長沙警方通報,2月6日15時許,周某春通過貨拉拉平台接到車某莎的搬家訂單,當天20時38分,周某春與車某莎取得聯繫。跟車途中,車某莎墜車傷重,最後不治死亡。2月2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一審判決書顯示,周某春通過貨拉拉平台接到車某莎的搬家訂單,從長沙市嶽麓區天一美庭運輸貨物到步步高梅溪湖國際公寓,距離9公里,用户預付車費39元,平台補貼12元,司機應收費51元。

當日20時38分,雙方取得聯繫後,周某春等車某莎先後15次從1樓夾層搬運物品和寵物狗至貨車上,耗時近40分鐘。搬運過程中,車某莎拒絕了周某春的有償搬運建議。

當日21時14分,周某春搭載車某莎前往目的地,車行期間,周某春未按貨拉拉平台推薦路線行駛。21時29分,周某春從佳園路右轉至林語路,並在林語路繼續向西行駛,車某莎發現後,兩次提示其偏航。周某春先是未予理會,之後語氣很重地對車某莎大聲回覆,稱繞路不會多收費。

周某春從林語路左轉上曲苑路時,車某莎第三次提醒周某春車輛偏航,但周某春未予應答。隨後,在車輛稀少、路燈昏暗的曲苑路中間,車某莎第四次提醒偏離導航,並將頭伸出窗外,要求周某春停車。

此時,周某春仍未予理會。之後,周某春發現車某莎身體離開座位,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户下沿,上身已經探出車外。當時車速約為33公里/小時。見此情形,周某春只是打開雙閃燈,並未立即停車制止和有效降低車速。隨後,周某春再觀察副駕駛位情況,發現車某莎已經從車窗墜落。此時周某春才制動停車,時間為當日21時30分許。

周某春隨後撥打120、110,21時45分救護車到達現場。2021年2月10日,車某莎經搶救無效死亡。

澎湃新聞此前實地測量發現,佳園路是一段344米長的路,林語路是一段312米長的路。曲苑路則是一條480米長的路。

周某春妻子在案發現場。澎湃新聞記者譚君 圖

警方通報顯示,貨拉拉APP導航路線總里程11公里,紅綠燈15個,駕車需用時約21分鐘;周某春偏航路線總里程11.5公里,紅綠燈11個,可節省4分鐘左右。

司機沒有料到墜車的結果

嶽麓法院認為,周某春過失致人死亡的“過失”行為,屬於一種“過於自信的過失”。首先,周某春偏航、惡劣態度等一系列行為使車某莎心生恐懼、進而將上身探出車窗外,使車某莎的人身處於現實危險當中。判詞引用周某春的話,“我看到這個妹子把頭伸出了窗外,並且喊了一句‘停車咯’,我這個時候還沒有考慮其他的,也沒采取什麼措施,車子快到曲苑路中間的位置,我看到她已經轉過身,身體已經伸出車窗外了。”

其次,周某春已經預見到了車某莎行為的危險性和可能的危害結果。“客户站起身,把身子伸出窗外,我覺得不安全,很危險,非常容易從車上掉下去,掉下去之後,輕的話可能斷手斷腳,重的話可能會有生命危險。”

第三,周某春的行為與車某莎的墜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車某莎的四次偏航提醒與一次停車提醒,與車某莎的內心恐懼和其人身安全的危險程度,在本案呈現為一個逐漸升級的過程,周某春在此過程中,有多次機會避免車某莎最後墜亡結果的發生。”

澎湃新聞注意到,嶽麓法院花了3頁內容論述上述觀點。

周某春告訴澎湃新聞,收到判決書後,他覺得有些與他此前説法不同,“比如車某莎説‘停車’,其實我當時並沒聽清她説的是什麼,(偵查人員)他們問,‘那你認為是什麼’,我説那應該是説‘停車’,但我當時確實沒聽清。還有一些話是假設的情況,比如輕的話怎樣,重的話又怎樣,是他們問我,假設我女兒遇到這樣的情況,會是什麼後果,我就回答。”

周某春説,最為關鍵的是,他根本沒有料到車某莎會“跳車”。

“整個從提出偏航到最後‘跳車’只有1分鐘,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車’的過程,又只有3秒鐘,這麼短的時間,我怎麼預見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麼多。”周某春説。

律師:認罪認罰不影響上訴權利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早在9月10日該案開庭前,周某春已經簽署了認罪認罰書,有兩名法律援助律師為其進行罪輕辯護和無罪辯護。檢方出具量刑建議,提出對周某春判刑1年,可適用緩刑。

據周某春妻子介紹,庭審中,周某春表示認罪,有律師提到車某莎跳車僅3秒時間,但律師給周某春進行的無罪辯護只是“走過場,沒有發揮作用。”

周某春的妻子曾試圖給周某春更換法援律師,但無果。

周某春告訴澎湃新聞,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派出所、看守所領導都對他很關心,經常找他聊天談心。“我當時只有一個想法,就是想出去,另外就是想省錢。”

對於簽署認罪認罰書,周某春解釋,“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師。律師説這個‘過失’定得很恰當。而且簽了認罪認罰書,絕對緩刑,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後來也對他們説,希望儘快給我判決。”

湖南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原主任賀小電介紹,被告人提出上訴後在上訴期內沒有撤回的,意味着該案啓動了二審。被告人雖然簽署“認罪認罰書”,從刑訴法角度,不影響其上訴。因為上訴權的行使是不需要條件的。二審認為上訴沒有道理的可以駁回。不過,在司法實踐中,有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後又提出上訴的案件,予以抗訴。實際上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前提只有一個,即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亮今年7月曾在人民法院報發表文章《凝聚共識 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深入有效實施》指出:“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後又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要堅持全面審查,區分不同情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作出裁判。對於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能僅僅因為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就此抗訴,就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量刑不當而改判加重刑罰。同時,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參與,充分聽取其意見,將雙方是否達成調解和解等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依法保護被害人權益。”

周某春告訴澎湃新聞,從看守所出來後至今,他還有點不適應。每天主要在家帶孩子。他想盡快忘掉“過失致人死亡”這件事,但又忘不掉。偶爾,他會去以前的朋友的餐館幫廚,“之前在他那做了很多年,他們瞭解我為人,很信任我,熱忱歡迎我。”但現在“有罪之身”還是讓他有所擔心。

“可能會面臨無法找工作,導致家庭困難,以及對孩子後代的影響。”周某春妻子説。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