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行使探視權受阻!看執行法官怎樣做……

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

享有對未成年子女

探視、聯繫、會面、交往的權利

離婚後,行使探視權受阻!看執行法官怎樣做……

但離婚後

孩子探視權如何行使?

探視權遭受阻礙怎麼辦?

一起來看看

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張鳳法官

是怎樣做的!

申請執行,只因行使探視權受阻

梁某與周某於2008年登記結婚,雙方先後生育四個女兒,小女兒於2017年4月出生。2019年起雙方因性格不和,為家庭瑣事常發生爭吵,梁某回到孃家居住,並於2019年罹患精神分裂症。2021年11月,梁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在周某及梁某的監護人均同意的情況下,梁某和周某達成離婚協議,小女兒由梁某撫養,其他三個女兒由周某撫養,撫養費各自負擔,雙方均對對方撫養的女兒享有探視權。

2022年1月,周某到法院陳述,其與梁某離婚後,梁某的父母作為梁某的監護人,故意把四歲多的小外孫女隱藏起來,不給探視並拉黑電話,過年期間周某多次來到梁某住處要求探視小女兒,均被梁某父母回絕,既不給進門也不讓見孩子,因不能行使探視權,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釋法説理,執行法官破解探視僵局

執行法官張鳳接案後,當即撥打了梁某的監護人梁某某的電話。電話裏梁某某情緒激動,説因為周某長期毆打梁某,生活過不下去了才通過訴訟離婚的,婚都離了還要看什麼孩子?説完後就撂了電話,再打過去已不願接聽,案件的執行貌似進了僵局。

考慮到本案不能簡單採取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拘留等傳統執行措施以實現執行目的,只有深入瞭解其中原因才能夠對症下藥,打破僵局,2月21日,張法官來到梁某所在的村委,向村幹部和鄰近羣眾瞭解梁某與周某的家庭生活及孩子的撫養情況。得知梁某的父母不讓周某探視的原因,主要是認為梁某的生病是因為周某長期辱罵毆打所致,無法接受周某對孩子探視,並擔心梁某如果看到周某會產生心理上的恐懼而加重病情。據此,張法官約見了梁某的父母,並耐心向解釋《民法典》《家族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釋明孩子的撫養人、監護人應當承擔關愛、教育孩子的第一責任,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孩子,陪伴孩子培養良好的思想和品行,即使父母處於離異狀態,也應當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責任,現在梁某因為自身精神疾病無法正常撫養教育子女,作為梁某的父母應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給外孫女提供儘可能好的生活學習環境,不能因為自己的情緒阻撓、破壞孩子與親生父親的血肉親情,隔斷家庭的聯繫。如果仍舊拒絕履行協助探視義務,將承擔批評教育、勸誡制止甚至拘留、罰款的執行懲戒措施。在法官的耐心勸導下,梁某父母終於鬆口可以讓周某按時來探視孩子,但出於對梁某的病情考慮,要求周某不要在自己家中與孩子見面。考慮梁某目前的特殊情況,張法官便提出在孩子八歲之前的探視地點約定在當地村委進行,探視時間的長短和次數會和周某進一步商量後再確定。

離開村委後,張法官馬上聯繫了周某,告知梁某的情況和梁某父母心裏的擔心,希望周某能夠從孩子的健康成長出發,在行使探視權保持和孩子的親密聯繫的同時,能夠緩和以及修復和梁某父母的關係,並提出了周某可以在村委探視孩子。在進一步與雙方的對接溝通中,最後基本確定了探視的方式和次數。

2月23日,周某按約定來到梁某所在的村委,梁某父母也提前帶着外孫女在村委等待周某。

離婚後,行使探視權受阻!看執行法官怎樣做……

申請執行人見到女兒高興落淚

在見到孩子的那一刻,周某眼眶紅了起來。他關切地問着孩子冷不冷,最近怎麼樣,有太多的話想對孩子説。孩子剛開始還拘束地躲在外婆身後,但是在周某的噓寒問暖聲中,後來還是跑去抱住了父親的腿。周某隨後把孩子領進村委調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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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鳳法官(右一)與被執行人的監護人談心

調解室外,法官也進一步做梁某父母的思想工作。最終,梁某的父母看在孩子的面上,同意了周某寒暑假和端午節等時間也可以探視孩子。

探索執行方式,引導解決探視難題

我國《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在司法實踐中,探視權的執行存在諸多困難,一般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缺乏具體的探視規定,就探視方式、探視時間、探視地點等都沒有明確,造成執行幹警無具體依據可供執行,也引發當事人行使探視子女案件長期性、反覆性和法院有限執行、週期執行的矛盾。

欽北區法院在具體的案件執行中,積極摸索涉及探視權類型案件的執行方式,在適度採取包括訓誡、拘留、罰款等措施的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思想、情感教育,並結合《民法典》《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探索實施向當事人發放《自動履行探望權承諾書》《家庭教育指導令》等,以對離異夫妻關於子女探望權問題作出引導和約束,引導解決探視難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育狀況,在不影響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督促當事人履行探視孩子的協助義務,在父母依法帶娃的法律責任承擔下,有效破解“探望困境”。

圖文 | 姚佩姍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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