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紅對262萬國家賠償決定申請複議,曾被認定為“兩幼童中毒案”兇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8月6日對羈押15年共5600多天後無罪釋放的“河南民權投毒案”當事人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596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8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

吳春紅對262萬國家賠償決定申請複議,曾被認定為“兩幼童中毒案”兇手

8月13日,吳春紅的兒子吳雲磊告訴澎湃新聞,家人對於賠償決定不滿,已於8月13日上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

“現在連個家都沒有了,只能等國家的回覆。”吳雲磊告訴澎湃新聞,目前他們在老家的房屋已不能居住。家人們在奶奶家暫住。

兩個月前,6月2日,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1872萬餘元。

吳雲磊提供的《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顯示,賠償請求人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現申請複議,複議請求共計18728071.25元。包括依法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第一、二、四判項,維持第三判項;責令賠償義務機關向吳春紅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9,728,071元人民幣;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向吳春紅支付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人民幣;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向吳春紅支付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人民幣;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向吳春紅支付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人民幣。

此前報道:河南16年前投毒殺人案再審,吳春紅改判無罪

4月1日,“吳春紅投毒案”在河南高院開庭宣判。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吳春紅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撤銷此前的刑事裁定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延伸閲讀:

吳春紅案發生於16年前,2004年11月15日,商丘市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一死一傷,同村農民吳春紅被懷疑為犯罪嫌疑人。

該案一審判決書認為,吳春紅此前因安裝電錶問題,與王戰勝產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戰勝催交電費時,吳春紅認為其口氣強硬,產生投毒報復念頭。當天交完電費後,吳春紅溜入王戰勝家廚房,將“毒鼠強”投入盛麪粉的瓢裏。王戰勝的兩個兒子食用麪粉、豆糝煎成的“面託”後中毒。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在審理階段,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決,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顯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認定吳春紅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發回重審;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高院再次發回重審;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吳春紅案進行判決,判處其無期徒刑,河南高院於次年7月維持原判。

河南高院維持原判後,吳春紅不服,提出申訴,河南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號駁回申訴通知”,駁回其申訴。吳春紅後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進行再審。

2019年的10月24日,吳春紅案再審在其服刑的金華監獄開庭審理。李長青律師在庭審結束後向封面新聞記者介紹,整個庭審進行了兩個小時左右,法官認真仔細聽取了各方意見,並認真審查了案件事實。律師當庭向法院發表意見認為,吳春紅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改判無罪。李長青此前曾表示,該案存在疑點,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吳春紅投毒,投毒現場也未提取到與吳春紅有關的證據。他介紹説,吳春紅2005年入獄後一直不認罪,並拒絕減刑。

(原標題:無罪卻被羈押5612天,吳春紅對262萬國家賠償決定申請複議)

來源:綜合澎湃新聞、人民日報、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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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晚新視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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