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買一個月不到的寶馬車,自動泊車時撞上水管 責任該誰擔?

近日,成都市民陳女士在使用自動泊車系統時,車輛不受控制直接朝後方的水管撞了上去,“連踩剎車都來不及。”而對於因此產生的維修費用,汽車銷售方表示車輛檢測沒有問題,但自動泊車系統確實存在侷限性。

那麼,使用自動泊車系統後出現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律師表示,事故責任需經調查檢測後綜合認定。

車主自述:

自動泊車撞上後方水管

店方從未告知系統存在隱患

9月27日,成都市民陳女士向紅星新聞爆料,自己剛買不到一個月的寶馬車在使用自動泊車系統時意外撞上地下停車場的水管。上週三(9月23日),她在地下停車場倒車,自動泊車系統感應到了停車位,她便啓動了自動車系統。

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平時她也經常使用該系統,一直都很順暢,但事發當天倒車時,車輛自行在控制方向盤,正常倒車過程中突然聽見“砰”的一聲,“車直接撞到停車場的水管上了。”陳女士説,儘管她將腳放在剎車上,也沒來得及反應。而在倒車過程中,倒車雷達竟然沒有感應到這跟小腿粗細的鐵管,這讓她對這個系統產生了質疑。

經核實,車輛尾燈以及車面受損,換燈及補漆維修費用在5000元左右。

才買一個月不到的寶馬車,自動泊車時撞上水管 責任該誰擔?

才買一個月不到的寶馬車,自動泊車時撞上水管 責任該誰擔?

↑使用自動泊車系統時車輛撞上後方水管。

才買一個月不到的寶馬車,自動泊車時撞上水管 責任該誰擔?

↑車燈及車面受損。

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是今年8月26日在四川中達成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的車。購買時銷售人員從未提到過自動泊車系統有隱患,“工作人員只告訴我,可能會存在提示無法使用自動泊車系統,需要自己手動倒車的情況,但是從未告知我會有這樣的雷達故障。”而在這次事故發生後,她找到汽車銷售公司以及寶馬售後方,雙方均認為不是他們的問題,“也沒有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

陳女士説,中達成寶的回覆是“這是寶馬系統的問題,會發郵件讓他們完善系統”,而寶馬方則告訴她,這不是他們的問題,會讓4S店儘快與她聯繫。

發生了事故,銷售方以及汽車售後方都無法給出滿意的答覆,這讓陳女士感到非常氣憤。“一開始他們並沒有告知自動泊車系統有安全隱患,這是他們風險提示沒有做到位。”她希望寶馬方以及4S店能給出相關回復及處理意見。

銷售方回應:

經檢測車輛沒問題

無法確定是什麼原因造成

隨即,紅星新聞記者聯繫到四川中達成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服務部工作人員喻先生。他表示,事故發生後,店方也對該車以及車輛系統進行了檢測,“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所以我們店方是沒有責任的。”他認為,造成事故的因素有很多,“影響自動泊車系統的有環境因素,也有操作因素,我們無法確定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在談到自動泊車系統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時,他表示,“自動泊車系統只是輔助你停車的,人還是要隨時觀察環境的變化,確保安全。”

紅星新聞記者也試圖聯繫寶馬中國的相關負責人,但截止到發稿未得到回覆。

9月28日,四川中達成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鍾梁聯繫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從初步的檢測結果來看,車輛確實沒有問題。目前的解決方案是先把車輛修復好,再回到事故現場做一次模擬實驗”。

現場模擬實驗:

未出現不能識別障礙物的情況

技術部經理承認該系統有侷限性

9月29日中午,中達成寶技術部經理王洪和客户關懷經理陳秋萍來到事故現場做模擬實驗。紅星新聞記者跟隨陳女士來到事發時的地下停車場,由於已有車輛停在事發車位,所以更換了一個沒有障礙物但較狹小的車位進行實驗。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自動泊車系統開始操作後,方向盤旋轉幅度較大,而此次自動泊車實驗沒有出現不能識別障礙物的情況。

才買一個月不到的寶馬車,自動泊車時撞上水管 責任該誰擔?

↑現場模擬實驗。

陳女士帶着兩位中達成寶的工作人員來到發生事故的車位進行檢查。紅星新聞記者看到,陳女士的車輛撞上的水管是懸空的,離地面不到1米,水管距離承重柱大約有10釐米。

才買一個月不到的寶馬車,自動泊車時撞上水管 責任該誰擔?

↑之前事故發生時撞上的水管。

經查看,技術部王經理向陳女士解釋,自動泊車系統雷達是在車輛保險槓下方,“雷達的檢測高度有侷限性。”水管可能超出了雷達檢測高度,“它雖然能識別這根柱子,但識別不到柱子上面突然凸出來的水管。”王經理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動泊車雷達主要識別的是側面的障礙物,“而雷達(橫向)識別的範圍是兩米到25釐米。”

才買一個月不到的寶馬車,自動泊車時撞上水管 責任該誰擔?

↑雙方溝通。

當紅星新聞記者詢問寶馬自動泊車系統是否存在缺陷時,王經理承認該系統是有侷限性的,“它畢竟只是探頭,有障礙物或者下雨等天氣因素都有可能影響到它。”他表示,在使用自動泊車系統時,系統也會提示駕駛員觀察周圍環境,“所以在泊車時不能完全依賴這個系統。”

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從自動駕駛角度來説,現在寶馬自動泊車系統只達到了第二等級,“要到第五等級時,才能完全實現自動駕駛。”王經理稱,到那個時候,“駕駛員才能真正完全不用做任何事,把一切交給系統。”王經理表示,從安全駕駛角度考慮,他建議陳女士以後在使用自動泊車系統時還是要把腳放在剎車上,避免意外發生。

陳女士希望中達成寶能給出補償方案。紅星新聞記者從中達成寶客户關懷經理陳秋萍處瞭解到,對於陳女士提出的要求,她會向公司如實反饋,明天(9月30日)會和陳女士進一步協商。

■律師説法

責任需經調查檢測後綜合認定

那麼,使用自動泊車系統後出現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對此,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兩位律師。

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林剛表示,首先要看是車輛本身的質量缺陷造成的,還是人為操作不當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如果屬於車輛本身的質量缺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陳女士既可要求4S店賠償,也可要求生產廠家賠償。若是人為操作不當及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4S店和生產廠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車輛是否存在質量缺陷,曾律師建議陳女士可委託第三方車輛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鑑定。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逢逢律師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第20條規定了經營者負有告知義務。本案中,汽車銷售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就該車的基本信息、使用説明、安全隱患等如實向陳女士提示告知,但由於自動泊車系統屬於高級輔助性系統,汽車銷售公司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告知義務並非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此次損失應充分結合事故發生時陳女士的自身操作、周邊環境、雷達系統等作出綜合認定。

陳律師稱,在智能技術不斷髮展的時代,為避免系統故障、失靈等造成的危險,消費者應保持謹慎、理性的態度,在簽訂合同時仔細閲讀條款,要求經營者充分説明和提示,違約責任條款要細緻化約定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應如何承擔損失。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實習記者 牟泓玥 圖由受訪者提供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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