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蹦牀遊戲致殘 法院根據民法典發司法建議書

女孩蹦牀遊戲致殘 法院根據民法典發司法建議書

中新網珠海1月19日電(方偉彬 林曄晗 蘇倩雯)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19日對一起涉未成年人在蹦牀活動時意外受傷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綜合原被告雙方各自過錯程度和原因大小,酌定由被告對原告麗麗(化名)承擔20%賠償責任。

2019年8月14日,12歲女孩麗麗在家長的陪同下,在珠海市香洲區某室內蹦牀公園遊玩時致殘。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現有法庭調查和法官實地勘驗的情況來看,經營方已經在相當程度上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從視頻監控畫面來看,原告在受傷前半分鐘時,隔壁蹦牀位置有兩名年紀相仿人員在做前空翻動作,其中一人還穿着學生校服,但監控畫面裏並沒有看到有工作人員巡視,也沒有人上前制止。

原告作為僅有12歲的孩子,在從眾心理的促使下,極易作出模仿他人動作的不當行為,而被告作為一傢俱有一定安全風險性娛樂活動場所的經營者,除了應做好安全守則明確告知參與人員注意防範風險意外,還應當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在蹦牀區域巡邏監管,負責落實安全須知內容中的規定。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應對事件發生的損害後果承擔次要責任。

香洲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代敏介紹,此案在較大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消費者和經營者在“自甘風險”方面存在認識和理解上的誤區。為此,香洲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同時向珠海市市場管理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安全教育、警示和管理工作力度,引導各方特別是經營者在“自甘風險”規則時切實履行好安全保障和管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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