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推進“17+1合作”的政策建議

推進“17+1合作”,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從三個方面下力氣。

(一)落腳於省市級的合作,發揮好專業性合作平台的作用

基於前述“17+1合作”政策強調自願的原則和特點,以及“17+1合作”中東歐國家與中國規模不對等的實際國情,要發揮“17+1合作”機制的作用,就需要沉到下層,以省、市為合作單位,充分利用旅遊、文化、農業、林業、智庫等平台,務實地從小到大,逐項使合作成果落地。

(二)國家宏觀上要加強協調引導,避免國內各省、市在“17+1合作”中的無序競爭

據不完全統計,到2020年初為止,在“17+1合作”機制下,已經設立了37個專業性協調機制或平台。這一方面是“17+1合作”機制發揮作用的重要依託,另一方面,隨着各種協調機制或平台的增多,這些機制和平台內部互相矛盾和自我爭資源的問題也日益突出,造成了一定的內耗和對外的不良形象。因此,政府要對各協調機制和平台加強管理和引導,避免無序競爭,出台管理辦法,努力激發各個平台的活力,強調落地成果的務實性和合作溝通的實效。

(三)重視發揮企業在“17+1合作”中的作用,堅持讓市場規律主導合作與發展

“17+1合作”要避免當前“百年未遇之大變局”所引起的美國和歐盟對中國的不利影響,就要重視發揮企業的作用,用市場規律與中東歐國家的企業合作,通過遵循市場規則的經貿合作,避開意識形態之爭。鼓勵中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中小型企業抱團到中東歐國家投資興業。中國應該出台政策,全力支持企業遵守歐盟規則,積極與第三方合作,發揮民間溝通渠道的作用,帶着務實合作的項目走出去。

(摘自: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周忠高主編的《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第六章,本文作者:山東師範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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