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在實際中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時,立法者就要順應時代,修正完善,以適應時代需求。”
□本報評論員 夏遠望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隨着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案件頻繁發生,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門檻”的呼聲越來越高。2019年10月,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10歲女孩,將其拋屍。警方通報,由於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兇手不負刑事責任,收容管教三年,更讓這種呼聲達到頂點。
14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最低起點是1979年刑法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做出的規定。該年齡起點與當時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心智發育、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世易時移,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發達,未成年人知識水平極大提高,物質和營養也遠非昔日可比,現在的孩子無論體能、認知,還是行為能力,普遍而言都要超過上世紀末同齡孩子,如大連案中的蔡某某,作案時體重已接近140斤,身高170釐米以上。
與時俱進是法律應有的品格。法律條文則天然具有一定滯後性,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於時代侷限性。當法律在實際中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時,立法者就要順應時代,修正完善,以適應時代需求,這樣法律體系才能做到“流水不腐,户樞不蠹”。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一方面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起到法律示警和威懾作用,幫助他們樹立守法意識,另一方面,對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對未成年人減免處罰的規定,脅迫、拉攏、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惡劣行為,將起到極大約束作用。
就法律精神而言,任何一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得到保護。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畢竟只是未成年人中的極小一部分,我們既要保護這部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更要保護更多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袒護孩子的惡,也不縱容孩子的壞”,下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以刑法手段懲治施害人的同時,也能實現安撫被害人和平息民憤的目的,修復被毀壞的社會心理秩序,也是對最廣泛未成年人羣體的保護。
也有法律專家指出,當下十幾歲的孩子身體發育較好,但這並不表明其頭腦足夠清醒,認知足夠全面,未成年人治理不能寄希望於重刑主義。對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有三個關鍵詞:特定情形、特別程序、個別下調。這意味着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也不是“一刀切”,更不會被濫用。
當然,法律不能解決也不應代替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問題孩子”背後,往往站着一個“熊家長”,而留守、失學、被欺凌等現象,也是造成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上世紀80年代轟動一時的電視劇《尋找回來的世界》,人物不囿於高牆之內,和整個社會相呼應。它告訴人們:少年犯不是一成不變的,感受着真摯的愛,就能尋回失去的世界,尋回良知與尊嚴。而這份愛,需要全社會來凝聚。
來源:河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