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18時許,貴州省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司機嚴某實名舉報,七星關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有民警酒後執法。接到舉報後,交警大隊立即對嚴某舉報的有關情況進行自查,經反覆核查,發現均無此類情況。
↑ 嚴某承認誣告交警被治安拘留。
當接警員將該排查情況反饋給舉報人嚴某時,嚴某表示不認同,並一直堅持地説道:“我確定!現場有好多人看到的!”但民警向其詢問其他證人的聯繫方式時,嚴某又稱是自己不認識其他人,不知道他們的電話。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半小時後,七星關公安分局督察部門聯合交警大隊、特巡警大隊立即趕到朱昌鎮,在舉報人嚴某和其他羣眾的見證下,對交警大隊九中隊全體人員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中隊所有民警、輔警均無飲酒行為,看到檢測結果後,嚴某閉口不言、默不作聲。
當民警再次詢問嚴某為何要舉報民警時,嚴某才承認:當天17時許,交警大隊九中隊民警林登華帶領隊員在朱昌鎮開展交通秩序整治時,發現了嚴某的車輛違停在路邊,林登華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當嚴某回來看到自己的車上被民警貼上了罰單後,心生怨氣,遂撥打110進行虛假舉報,誣告交警林登華酒後執法。經民警批評教育,嚴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被誣告的民警道歉,並承諾會按程序處理自己車輛違停。但是,嚴某卻涉嫌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已經違反治安處罰法,被公安機關依法處行政拘留5日。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來源:貴州日報天眼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