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近10個月後,貴州仁懷市的陳華學被控“誹謗罪”的案件終於有了最新進展。9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陳華學本人處獲悉,9月27日,仁懷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本案在開庭審理後到判決宣告以前,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本案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回起訴。
陳華學被控誹謗罪一案起源於兩年前。由於對小區原業委會主任工作不滿,陳華學作為主導人,以超小區半數業主舉手表決和投票的方式將主任蘭維倫的職務進行了罷免。不過兩個月後,他被警方帶走,並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後被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誹謗罪批捕。
該案於2020年12月4日經過了數小時開庭審理,直到2021年9月27日才迎來最新消息。對此,陳華學表示對於法院裁定書並不滿意,“到底我有沒有罪,需要還我一個清白。”他將對接下來的事宜與律師進行溝通,計劃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申請國家賠償。
據本案代理律師張柄堯介紹,根據最高檢《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1條之規定,“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七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偵查機關(部門)處理,並提出重新偵查或者撤銷案件的建議。”因此,接下來的7天將很關鍵。張律師表示:“如果檢察機關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那麼陳華學即是無罪的。”
2020年12月,陳華學曾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
1.
罷免業委會主任後
副主任被捕羈押200余天
陳華學一案源於一場業委會罷免事件。
2018年10月28日,經貴州仁懷市東城小區業主代表大會投票,11名業主被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之後,由11人中的蘭維倫擔任業委會主任,陳華學擔任常務副主任。當年12月4日,“仁懷市東城小區業主委員會”正式掛牌。
不過,業委會成立僅一個多月,一場對蘭維倫的罷免活動開始了。根據小區多份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載,自2019年1月26日起到2019年6月2日,小區業主召開了多次會議,啓動了罷免業委會主任的決議,並最終投票將蘭維倫罷免,同時於2019年7月9日決議通過,由陳華學代理業委會主任職務。
為什麼要罷免蘭維倫?陳華學説,在搭檔過程中逐漸發現,“這個人(蘭維倫)有些不正派”。陳華學提到了虛開發票、重複保障、虛高報賬等問題,尤其是在小區停車場收費上漲的事情上,蘭維倫的表現令他們難以信任。
對於罷免活動,蘭維倫則並不認可——儘管之後法院判決罷免決議有效。他提出,諸多關於自己所謂“出賣小區利益”的指控都是虛假不實的,並且在這期間受到了不少業主的謾罵,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而這一切都與陳華學有着關係。為此,他曾報警控告遭到了陳華學的誹謗。
2019年8月12日,陳華學被仁懷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為由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仁懷檢察院批捕,罪名變更為涉嫌誹謗罪。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和三次延遲審查起訴期限後,2020年5月15日,陳華學被正式以誹謗罪提起公訴。同年當月,羈押200多天後,陳華學才被取保候審。
2019年6月2日,罷免蘭維倫表決現場。
起訴書中,陳華學被指控誹謗罪的事實。
2.
被公訴“誹謗罪”
是否存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成焦點
紅星新聞記者曾於2020年12月4日旁聽了該案庭審。依據法律規定,誹謗罪除非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需受害者自訴才處理。陳華學一案也一度引發全國關注。
在該案是否存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焦點上,檢方稱,一方面,因為陳華學捏造事實讓多名小區業主信以為真,並對蘭維倫實施了謾罵,蘭維倫受捏造事實而遭到罷免,這嚴重損害了蘭維倫的名譽。
另一方面,業委會、物業、停車場、廣告招商等因素都與公共秩序密切相關,這關係到居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文明程度,陳華學宣傳蘭維倫的不作為亂作為,導致小區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影響了小區的文明、安定和團結。同時,陳華學通過業主大會以聚眾形式宣傳無事生非的捏造事實製造事端,聚眾擾亂了小區居民正常的場所生活秩序和言論表達秩序。
再者,陳華學還擾亂了小區居民正常的停車秩序和小區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不過,陳華學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所謂“捏造事實”均有基本事實,蘭維倫行為本就超越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業委會章程的規定,其行為就是不作為亂作為,而身為業委會常務副主任的陳華學的行為則是對業委會主任蘭維倫正當的監督批評。對蘭維倫的罷免也是小區業主在行使自我管理的民主行為,並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陳華學不僅不存在捏造事實,也不存在情節嚴重,更不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公訴條件,不應上升為刑事公訴案件。因此,陳華學並不構成誹謗罪。
2021年9月27日,法院對陳華學一案作出裁定。
3.
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撤訴
當事人稱需要還一個清白
2021年9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陳華學本人處獲悉,9月27日,仁懷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刑事裁定。
記者獲得的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立案受理後,因案情疑難、複雜,轉為普通程序,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和新冠疫情原因,本院決定延期、中止審理後分別於2020年9月20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9月20裁定恢復審理。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華學及辯護人趙勇、張柄堯到庭參加了訴訟。不過,在案件開庭審理後判決宣告以前,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本案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回起訴。
記者注意到,裁定書中,法院認為,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屬實,且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准許撤回起訴。9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許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陳華學涉嫌犯誹謗罪一案的起訴。
對此,28日,陳華學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從當初取保候審開始到開庭,再到法院出具裁定,儘管自己的正常生活未受到特別大的影響,但自己一直在等待一個最終的結果,“到底我有沒有罪,需要還我一個清白。”
關於法院的裁定,陳華學表示自己並不滿意,“這期間法院、檢察院和政法委等部門跟我進行過多次的談話,昨(27日)天法院才出了這個裁定。但裁定並沒有直接説明我有沒有罪。”陳華學稱,法院裁定書僅稱檢察機關因證據不足而撤訴,“既然證據不足為何當初又起訴呢?”
2020年12月4日,當地法院開庭審理陳華學一案。
4.
代理律師:檢察機關撤訴後7日內很關鍵
陳華學或可申請“國家賠償”
陳華學的辯護律師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介紹,根據最高檢《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1條,“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七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偵查機關(部門)處理,並提出重新偵查或者撤銷案件的建議。”
目前,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撤訴,“就看接下來7日內公訴機關會做出怎樣的決定。”如果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那麼陳華學即是無罪的,並且因為他在取保候審前被羈押了200多天,他可以向當初的批准逮捕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陳華學於2019年8月12日被仁懷市公安局刑拘,當年9月19日因涉嫌誹謗罪被仁懷市檢察院批捕。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陳華學前後被羈押了9個月。
不過也有另一種可能,即仁懷市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作為陳華學的辯護律師,我們始終認為陳華學是無罪的。”張柄堯也再次重申,陳華學不僅不存在捏造事實,也不存在情節嚴重,更不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公訴條件,更不應上升為刑事公訴案件,“陳華學並不構成誹謗罪。”
記者聯繫了貴州仁懷市人民檢察院試圖瞭解更多情況,不過工作人員表示不接受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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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記者 彭亮 杜玉全 部分圖為受訪者提供
編輯 王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