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唐某因在法庭上罔顧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被罰款2萬元。
婚前“借款”,離婚後引發兩次訴訟
唐某(男)與楊某(女)曾系夫妻關係,後經法院調解離婚。近日,唐某向江津法院提起訴訟,稱楊某向其借款15.8萬元用於買房,要求楊某返還上述借款。在法院依法向楊某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材料時,楊某感到十分詫異,並稱唐某是在“故意編造事實,有意誣告陷害”。
原來,雙方曾在2019年因離婚後財產糾紛發生過訴訟,唐某在當時就已經提到了這筆15.8萬元的“借款”,因這筆錢的轉賬時間發生在雙方結婚前,不屬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範圍,故對此未作實體處理。
楊某以為此事就此過去,卻不想唐某這次竟然又以相同的證據,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聲稱楊某找他借了錢。
查明真相,所謂“借款”實為流水
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在開庭前要求雙方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並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在證據交換過程中,法官及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支付寶螞蟻金服致電,諮詢相關款項的流轉情況,調取了雙方的銀行賬户、支付寶賬户交易明細。
根據上述證據查明,唐某確實曾向楊某轉賬15.8萬元。但就在轉賬當日,這筆錢又全部轉回到了唐某的支付寶賬户。唐某也承認其支付寶賬户確實是本人在使用。
面對結果的“打臉”,唐某一開始堅持不鬆口,但最終在法院作出判決前承認了自己確實已收到楊某的回款,並向江津法院申請撤訴。
自食其果,原告因虛假陳述被罰
法院認為,唐某明知其支付寶賬户收到15.8萬元的事實,卻在申請撤訴前一直予以否認,並堅持述稱楊某向其借款,屬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行為。
在此前的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中,唐某已作出過此種陳述,楊某在該案中已予以否認並提交了相應證據。在該案審結後,唐某有充分時間對楊某是否向其借款等關鍵事實進行核實,故能夠排除唐某純粹因記憶模糊等原因對相關事實作出錯誤陳述的可能性,也説明唐某作虛假陳述的主觀惡性較大。
考慮到唐某在法院判決前承認收到15.8萬元的事實,並自願申請撤訴,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故決定對唐某罰款2萬元。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通訊員 閆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