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法院對宋偉惡勢力犯罪尋釁滋事一案公開宣判
11月18日,泗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宋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宋偉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間,被告人宋偉糾集另案被告人桂克緯、桂亞旭(已另案判決)等人單獨或指使他人在聖水峪鎮轄區內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1次,其他違法活動3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宋偉為糾集者,桂克緯、桂亞旭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案發後,被告人宋偉在逃,於2020年7月1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泗水縣人民法院結合被告人宋偉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遂作出以上判決。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該案由泗水縣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10月22日訴至泗水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相國擔任審判長,組成專門合議庭,按照涉黑惡案件辦理程序的相關規定,依法及時審結,充分體現了依法從嚴從快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決心,有力震懾了全縣黑惡勢力犯罪。
梁山法院集中宣判2起惡勢力犯罪案
11月20日,梁山法院以遠程視頻的方式對被告人劉某、管某松2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依法判處2案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十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劉某等1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一案
經審理查明,自2014年被告人劉某設立魯啓地產公司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劉某與被告人劉某瑞等19人,經常糾集在在一起,採取暴力、威脅、強拿硬要、滋擾、糾纏等手段,為魯啓地產公司和梁山寶興典當有限公司索要債務。該犯罪組織在索要債務過程中,多次實施有組織的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羣眾,嚴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管某松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管某松與被告人管某等7人,以梁山和順物流有限公司為依託,多次組織、實施以交納費用不退還、不準提車、強取、盜取被害人的車輛等強迫、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100餘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等,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管某松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管某等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來源:泗水法院、梁山法院
【來源: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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