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作為父母,應該與孩子建立良好的關係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綜合

父母愛,何以有各種表現呢?例如:有些父母溺愛自己的孩子、嬌慣他們;另一部分父母則過分苛求和嚴厲;還有一些父母很關心孩子,對孩子的命運很負責,但很少能分神予以熱情照顧,把與孩子們的交往減少到最低限度。父母與孩子之間的相互關係,首先應以家庭環境和氣氛、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尤其是母親和父親之間的關係為決定條件。

在多子女的家庭中很少出現溺愛孩子的情況。這種嬌縱子女的情況絕大部分出現在只有獨生子女的家庭裏。在這種家庭裏,母親和父親向孩子傾出藴藏在內心的全部父母愛。假若家中再有奶奶和爺爺,那麼這種愛的分量還要極大地加倍增長(假若這種愛是可以測量的話)!

此外,家庭中各個成員對待孩子的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時,在同一個家庭中,可以發現成年人對待孩子的態度有三種最典型的表現:父親對兒童的愛是冷靜的,有分寸的,但他專心致志、埋頭於工作,很少顧及家務。母親則是過分地痛愛孩子,也設法向孩子提出一定要求來。而奶奶呢,則不然;常常是非常寵愛孫兒,嬌縱他,什麼都可予以原諒,對孩子無任何約束和要求。

以前在民間廣泛流傳着一種説法,即嚴父慈母。按照這種觀點,父親被認作是嚴厲的、苛求式的的代表。母親和奶奶的愛則是温暖的、嬌慣的。這種觀念,從父系中心時期一直保留到現在;那時,父親是唯一的撫養人,是一家之長。做為男性的代表人,他應當是嚴厲的苛求的。而温柔、熱情的態度,首先是婦女的特點。

如今時代,隨着婦女社會地位的改變,父親、母親對待自己孩子的態度也發生變化。絕大部分的媽媽現在都參加了工作。家庭和住所已經不是他們活動的唯一場所。婦女的生活興趣和所追求的,不只限於家庭生活瑣事,而且還轉向於職業活動,關心社會生活。若家庭中各個成員對孩子的態度都不一致,這對孩子非常有害。成年人行動、表現的不能貫徹始終以及所採用的教育方法的相互矛盾都會妨礙孩子個性的形成。

這種危害,在一個彼此不能相互理解、家庭成員各行其事、不考慮自己的行為對孩子會有什麼影響的家庭中,是更會突出的。有些父母感情不合,蓄意採用對立的教育方法,當着孩子面他們互相抱怨、欺侮、互相貶損,忘記了自己的行為會毀害孩子。這種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會找到許多例子。

一般來説,成年人對孩子的態度是與許多因素有關。家庭各成員之間,行為不可能是一致的,精神、激情不可能是劃一的,理想不可能是相同的,所以孩子會碰到各種情況,以便經受鍛鍊取得生活經驗,並逐漸懂得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點、自己的性格。但是,在孩子觀點的形成過程中,童年時期的感受、經歷的事件、與周圍人的關係,有時是起着決定性作用的。所以在孩子發育旺盛階段、在個性形成時期、尤其在孩子的早年生活中,父母要考慮對孩子的愛以及按照自己意志來給孩子所安排的環境是否會對孩子有害;這些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總之,做父母的,必須考慮並有意識地建立與孩子的關係。父母應當很好地懂得他們的孩子是獨特的,也可能很像他們但又別具一格。由此可得出切合實際的結論:父母不應當要求孩子嚴格按照父母的模式來塑造自己;不應要求孩子一生按着父母擬定的道路前進;不應要求孩子按着父廚的願望和想法選擇興趣、職業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