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9點,執行法官一行來到了付某成的家中。經過多次敲門,付某成才不情願地開了門。法官介紹,他在上門之前已經多次撥打付某成的電話,併發送短信,可付某成都不搭理。
“法院給你發傳票,是通過‘閃信’的方式發到你的手機號碼,通知你到法院來你也沒來,我多次給你打電話、發短信,你就辯解説是騷擾電話,我這邊都留有我的姓名、聯繫電話和地址,你這明顯是不配合法院執行的行為。”瀏陽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李大勇對付某成説。
“這裏漏水那裏漏水,真的很煩,上廁所都要打傘,廁所漏水,我有次到了他們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也不理我。”付某成表示。
“因為所有的房屋質量問題是屬於開發商的問題,我們已經協調,我們物業公司只有協調權,我只能夠去協調。”申請人公司負責人黃先生説。
對此,執行法官李大勇也説到:“涉及到房屋的問題的話,你可以找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的話你就另行起訴,另外既然物業公司已經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向你們業主收取相應的物業費就是合理合法的,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現場釋明法理後,付某成又開始討價還價,讓已經退場的申請人物業公司幫忙修繕房屋漏水處。
“物業費反正就這樣,你叫物業公司他們來稍微給我處理一下,我就交了,他們要盡到一點職責,這裏漏水他們就賠我100塊。”付某成表示。
法官在現場對雙方進行調解協商,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隨即,執行法官下達了最後通牒,決定將付某成強制傳喚至法院再進行協商。
截至中午12點,被執行人付某成迫於壓力已經全額交納了該案的執行費。
法官説法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最新規定了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雖未簽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但在開發商委託的前期物業公司如約提供物業服務後,業主應當繳納物業費。因為前期物業公司通常是由開發商選聘,且其與開發商往往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故業主常常難以分清雙方職責,對房屋產權、質量甚至相鄰關係等引發的糾紛歸責到物業公司並採取拒交物業費方式予以對抗,此種方式並不可取。
生活中如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提供的清潔、綠化、安保等服務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如召開業主大會更換物業公司或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於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應向開發商主張權利;對於相鄰關係引發的糾紛,如通行、通風、採光等問題可以先找物業公司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起訴方式直接向侵權人主張。
【來源:騰訊大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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