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9点,执行法官一行来到了付某成的家中。经过多次敲门,付某成才不情愿地开了门。法官介绍,他在上门之前已经多次拨打付某成的电话,并发送短信,可付某成都不搭理。
“法院给你发传票,是通过‘闪信’的方式发到你的手机号码,通知你到法院来你也没来,我多次给你打电话、发短信,你就辩解说是骚扰电话,我这边都留有我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你这明显是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大勇对付某成说。
“这里漏水那里漏水,真的很烦,上厕所都要打伞,厕所漏水,我有次到了他们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不理我。”付某成表示。
“因为所有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属于开发商的问题,我们已经协调,我们物业公司只有协调权,我只能够去协调。”申请人公司负责人黄先生说。
对此,执行法官李大勇也说到:“涉及到房屋的问题的话,你可以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话你就另行起诉,另外既然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向你们业主收取相应的物业费就是合理合法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现场释明法理后,付某成又开始讨价还价,让已经退场的申请人物业公司帮忙修缮房屋漏水处。
“物业费反正就这样,你叫物业公司他们来稍微给我处理一下,我就交了,他们要尽到一点职责,这里漏水他们就赔我100块。”付某成表示。
法官在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随即,执行法官下达了最后通牒,决定将付某成强制传唤至法院再进行协商。
截至中午12点,被执行人付某成迫于压力已经全额交纳了该案的执行费。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最新规定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虽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如约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因为前期物业公司通常是由开发商选聘,且其与开发商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故业主常常难以分清双方职责,对房屋产权、质量甚至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纠纷归责到物业公司并采取拒交物业费方式予以对抗,此种方式并不可取。
生活中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清洁、绿化、安保等服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如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对于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如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可以先找物业公司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起诉方式直接向侵权人主张。
【来源:腾讯大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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