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原黨委書記、副所長李春華,因收受企業給予的500萬元用於購買個人保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在案凍結的保險公司保單的財產價值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李春華上訴後,北京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今日公佈了李春華受賄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北京高院刑事裁定書顯示,李春華57歲,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社科院城環所)原黨委書記、副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8年6月14日被採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11日被拘留,12月24日被逮捕。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認定,2018年,被告人李春華利用擔任社科院城環所黨委書記、副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陝西正道投資有限公司、陝西漢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華公司)實際控制人駱某、漢華公司副總經理張某1的請託,承諾為漢華公司企業經營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公司給予的錢款人民幣500萬元,並將錢款用於購買個人保險。2018年6月14日,李春華被抓獲歸案,涉案贓款所購保險已被依法凍結。
2019年12月,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春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在案凍結的保險公司保單的財產價值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李春華不服判決,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他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他無罪。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在案的證人證言、書證證實,李春華在社科院城環所擔任黨委書記、副所長,同時具有研究員身份。2018年3月,李春華收受張某1給予的存有500萬元的招商銀行卡,後將該500萬元轉入其個人名下的銀行卡內,用於購買保險產品。2018年4月11日,李春華將該保險產品投保人變更為其妻子的名字。
李春華承諾為駱某、張某1的企業拿新項目提供幫助,謀取利益,並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去西安調研的方式着手實施。上述事實,有李春華在調査階段的有罪供述,且和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法院認為,一、二審期間,李春華推翻其在被調查階段的供述,辯解稱駱某等人對他的書籍、理念、思想有興趣而想和他合作,交給他500萬元是為雙方合作提供的信用保證金,他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一節,沒有其他證據證實。且李春華收受了500萬元並自行支配,已經將該錢款佔為己有。
判決指出,李春華利用其職務便利,承諾為漢華公司提供相關研究成果,前往西安調研,還承諾將調研數據提供給駱某等人,為駱某、張某1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謀取優勢,李春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審法院對其定罪量刑並無不當。據此,北京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李春華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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