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查處了一起佔道施工的違法行為,工地負責人冷某最終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021年3月5日9時許,交警四大隊民警在對華苑路與興苑路交叉路口一施工工地進行巡查時,發現施工單位在未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施工,造成該路段交通嚴重擁堵。
經民警現場調查瞭解,施工負責人冷某在3月5日凌晨3時至9時期間,帶領8名施工人員以及4輛施工車輛和機械,在未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對華苑路上窨井蓋的損壞、下沉、變形問題進行檢修、修復。期間使用工程機械,對華苑路約500米左右路段,共計50個修復、檢修好的窨井蓋外圍進行硬化填補,致使華苑路及周邊出現長距離大面積交通擁堵。
調查中,冷某對其未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批擅自施工及造成交通擁堵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經進一步核實,工地負責人冷某之前就曾分別在2020年11月4日、11月27日,先後兩次在二環南路下層庾園路交叉路口、西福路與日新路交叉路口北口附近路段,因違法佔道施工被交警四大隊進行過處罰。
隨後,交警四大隊依法將案件調查情況移送西山分局馬街派出所作進一步處理。2021年3月8日,西山公安分局馬街派出所依法對工地負責人冷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違法佔道施工 該怎樣處罰?
未造成嚴重交通擁堵的——
未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門同意範圍內施工,未造成道路嚴重擁堵的,由交警部門進行查處,違法行為認定為“未按照規定徵得公安交管部門同意施工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門同意範圍內施工”,依據《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責令道路施工作業單位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交通擁堵的——
1.未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門同意範圍內施工,造成道路嚴重擁堵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認定為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對施工主體的主要負責人(含包工頭)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2.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交警呼籲
希望廣大市民積極主動參與到城市佔道施工監督管理中來,如發現施工單位違法違規佔道施工或不文明施工,可向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舉報,舉報電話:63163221。
據昆明交警微信公眾號
來源:春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