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舉辦2021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解讀系列全媒體直播訪談。
有記者提問,《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於3月1日實施,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後,人民法院將如何審理此類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説,一方面,要把案件依法公正審理好。
要嚴格、準確、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該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輕縱;同時,也要切實貫徹好限縮、審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當適用。
必要時,會通過出台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明確“特別殘忍手段”“情節惡劣”等的認定標準,以及有關案件刑罰適用的具體尺度,確保法律準確、統一實施。
另一方面,要做好審判延伸工作。
他説,要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熊孩子”“問題少年”的出現。
“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他説,對未成年犯罪人,特別是低齡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關了之,而是要認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幫助他們重回正軌,至少要防止他們再次危害社會。
問題兒童往往出自問題家庭。人民法院要協同相關部門,督促有關家庭、家長依法履行監護、管教責任,對生活困難的兒童及時給予救助幫扶。學校是兒童的主要生活場所。人民法院要加強與中小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設好法治教育課程,給有問題苗頭的兒童及時提供專業的心理疏導。網絡有害信息對兒童身心發育的傷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督促、支持相關部門強化監督,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