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學科類校外培訓從業人員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9月14日電 (記者孫競)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近日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招用條件、招用程序、從業禁止、行為“紅線”、監督檢查、處罰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強調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須非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管理辦法》指出,要依法規範勞動關係,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特別強調要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管理辦法》還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對觸碰“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未成年人行為”等11類行為“紅線”且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後,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台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進行管理。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業禁止條件,機構不得招用兩類人員,即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根據《管理辦法》,校外培訓機構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台、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及時在全國統一監管平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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