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點,為避讓高速公路行車道內一輪胎,張先生駕駛車輛碰撞道路中心設施,而後張先生下車查看,被同樣為避讓輪胎而失控的後車撞亡。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0月20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受理了該起張先生繼承人起訴後車司機、車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本車及後車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並最終判決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後車司機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先生繼承人稱,2018年8月23日3時30分,在北京市某高速進京方向10.9公里處,張先生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因躲避車行道內一車輪,車輛前部和車身右側後部分別與中心道路設施接觸,造成車輛損失,貨物散落。後張先生下車查看,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輪胎接觸後失控,車輛前部與中心道路設施及張先生身體接觸後向右側翻,造成張先生當場死亡。本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責任無法確定,故起訴要求後車司機、車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本車及後車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張先生繼承人各項損失共計兩百餘萬元。後車司機及車主(兼後車司機僱主)稱,張先生在下車之後沒有及時按照交通安全規則退到隔離帶,且事故是丟失在高速路上的輪胎所致,與其無關。後車保險公司稱,因後車司機實習期內違規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其已就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説明,故應當免除商業險內的賠償責任。本車保險公司稱,張先生系在車下檢查車輛時被後車撞亡,不屬於車輛人員責任險賠付範圍,且未與其承保車輛接觸,故張先生的死亡與我司承保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和車上人員險種均無關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則稱,張先生的死亡後果是由後車的撞擊造成,其定期巡視,已盡到了作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法定義務,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第一起事故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雖然在公路上進行過巡視和清障,但並未及時發現道路上的輪胎,進而採取設置相應警示標誌或儘快清除輪胎的措施,致使張先生為躲避輪胎而與中心道路設施接觸,造成張先生駕駛車輛和道路設施損壞,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張先生存在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考慮到張先生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酌定張先生對第一起事故承擔20%的賠償責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對第一起事故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並按照該責任比例判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張先生繼承人車輛維修費、施救費。在第二起事故中,後車司機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實習期內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且上高速公路行駛無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張先生在車輛的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工作狀況正常的情況下未及時打開雙閃,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綜合三方的過錯程度及過錯行為對事故產生的原因力,超出交強險部分酌定後車司機的僱主及後車保險公司按照40%的責任比例、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償繼承人因張先生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張先生自擔20%的損失。張先生繼承人最終獲得各項賠償款共計155萬餘元。
通訊員 何嬌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葉婉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