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22歲女子郎某迪因索要12萬元彩禮,將親生母親張某燕告上法庭。
6月18日,記者從該案一審判決書中瞭解到,法院認為,彩禮在未轉化為女方財產前,並不必然成為女方個人財產,郎某迪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張某燕存在保管合同關係,且張某燕收到的彩禮絕大部分用於女兒的生活,法院一審駁回郎某迪的訴訟請求。
女兒因12萬彩禮將母親告上法庭
據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張某燕和原告郎某迪系母女關係,2007年5月張某燕離婚後,郎某迪一直和母親居住生活。2018年8月,郎某迪與男友確立戀愛關係並在男友家舉辦訂婚宴,其男友家通過中間人交給張某燕彩禮款12萬元。郎某迪與男友于2018年8月底舉行結婚儀式,並於2019年4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2019年1月生育一男孩。
郎某迪向法院訴稱,當時彩禮款12萬元由張某燕保管,其出嫁前張某燕承諾給付2萬元嫁妝,加上之前的彩禮錢,張某燕共計掌控了其14萬元彩禮和嫁妝。郎某迪結婚後多次向張某燕索要過彩禮錢和嫁妝錢,但張某燕每次都只給幾百元或幾千元,就是不提返還12萬元彩禮的事。
郎某迪稱,其結婚後育有一子,為了孩子一直在家沒有工作,生活拮据。張某燕拖欠彩禮錢的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郎某迪結婚後至起訴前,張某燕給付其的錢款已經抵頂了嫁妝錢,張某燕尚欠其12萬元彩禮錢未給。希望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燕歸還其彩禮人民幣12萬元整。
張某燕辯稱,因郎某迪年齡太小,其起初不太同意她結婚,所以就要了12萬元彩禮,其收到彩禮後將錢存到了銀行,當時郎某迪同意彩禮由其保管。“她當時説只要同意她結婚就把彩禮給我當撫養費了,之後我就同意二人結婚了,後來我跟她説,12萬元就算是你給我的撫養費,我就你一個女兒反正到最後還是你的。”
張某燕稱,其替郎某迪償還貸款、購買金項鍊、鑽戒、情侶表,以及多次給郎某迪轉賬後,彩禮錢現在還剩餘大約3萬元,剩餘的這3萬元其同意給郎某迪。張某燕還稱,其離婚後一直沒有再婚,郎某迪上學、生活的費用都是其個人承擔,生活來源主要是打零工。另外其有3畝地承包出去,承包費一年約1000元,其沒有房子,目前獨身租房生活。
法院一審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被告張某燕收取的12萬元,系郎某迪男友的父母按照農村婚嫁風俗,通過介紹人給付女方家的彩禮,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女方收受的彩禮主要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由女方家庭用於辦理婚宴、置辦嫁妝等,該彩禮在未轉化為女方財產前,並不必然成為女方個人財產。
該案被告離婚後,家中並無多少積蓄,在被告張某燕與原告郎某迪一起生活期間,被告替原告償還了網絡貸款,在原告結婚時陪送現金、購買金項鍊、鑽戒、情侶表及衣物,在原告結婚後又通過轉賬給付原告現金67620元。
法院認為,被告收到原告結婚時的彩禮絕大部分用於原告的生活,原告主張以上款項系被告贈與證據不充分,該院不予支持;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關於原告主張結婚彩禮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係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另我國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財物的,男方可主張返還,但郎某迪作為女兒要求其母親返還,於法無據。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