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虛假陳述零容忍
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近日發佈,為推動規定各項舉措有效實施,最高法和證監會還聯合發佈相關通知,傳遞出對證券違法零容忍的鮮明信號。
對虛假陳述零容忍,體現之一就是提高違法成本,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首先是實現打擊證券發行和交易中虛假陳述行為的市場全覆蓋。除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在依法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中發生的虛假陳述行為,也要納入依法治理範圍。
其次,明確司法認定標準。此次最高法進一步界定虛假陳述行為的類型,分別明確什麼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在此基礎上,未按規定披露信息進一步分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單純損害股東利益的侵權行為。此外,還建立了“預測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鼓勵並規範發行人自願披露前瞻性信息等“軟信息”。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認定標準,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規定。
再次,既追究財務造假行為“首惡”責任,也打擊各種“幫兇”。此次新規織牢“首惡”和“幫兇”的法律責任之網。只有上市公司背後的實質違法者得到懲罰,才能真正打擊財務造假,淨化市場環境。那些幫助造假者也不能逍遙法外,必須明確法律責任,依法擔責。
多措並舉、多管齊下,才能實現零容忍目標。精細劃分,就是為了審判實踐中準確把握、精準區分,體現各負其責的法律精神,避免“動輒得咎”,穩定市場預期。虛假陳述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進一步強化了資本市場制度供給,暢通了投資者的權利救濟渠道,夯實了市場規則基礎,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