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科創板上會審議突遭取消 惡意訴訟或實質侵權有待釐清
4月30日,科創板上市委發佈公告稱,因蘇州敏芯微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敏芯股份”)在本次上市委審議會議公告發布後出現重大事項,根據相關規則規定,本次上市委審議會議取消審議蘇州敏芯微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上市申請。在上會前夕突遭取消審議,敏芯股份的上市之路波瀾再起。
從時間來看,科創板上市委於4月22日發佈公告稱,定於4月30日13時召開2020年第22次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審議對象包括敏芯股份。因此,導致本次審議取消的重大事項發生於4月22日至4月30日之間。回顧其IPO的過程,專利訴訟始終是困擾敏芯股份的一大難題,此次突發重大事項很可能與之有關。
深陷專利訴訟“泥沼”
自敏芯股份申報科創板上市以來,其與行業龍頭歌爾股份的專利之爭從未停止。2019年7月29日,歌爾股份以敏芯股份產品中產品編碼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產品侵害其第ZL201521115976.X、第ZL201520110844.1及第ZL201020001125.3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敏芯股份立即停止侵害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包括立即停止製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銷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銷售專用於製造被控侵權產品的零部件、工具、模具及設備,並要求敏芯股份賠償400萬元、300萬元及300萬元(合計1000萬元),承擔訴訟費用以及歌爾股份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2019年11月18日,歌爾股份再次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繼續就產品編碼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產品主張敏芯股份侵害其編號為第ZL201410525743.0的發明專利,賠償額增加至3000萬元。
2019年11月25日,北京歌爾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敏芯股份及其股東李剛、胡維、梅嘉欣列為被告,主張確認敏芯股份所有的專利號為ZL200710038554.0的發明專利為梅嘉欣的職務發明,主張該專利的專利權歸屬於歌爾泰克。
2019年12月25日,原告歌爾股份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四件專利申請權權屬訴訟,將敏芯股份及李剛、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龍、張敏列為被告,主張確認敏芯股份所有的申請號為“201910280377.X”、“201910293047.4”、“201910293219.8”及“201910293041.7”的發明專利申請為唐行明的職務發明,主張上述專利申請權歸屬於歌爾股份。
2020年1月,敏芯股份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寄發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歌爾股份及自然人王雲飛分別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人向專利複審部提交了針對敏芯股份名下的側面進聲的硅麥克風封裝結構、壓力傳感器介質隔離封裝結構及具有雙面貼裝電極的微機電傳聲器的封裝結構三項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
2020年3月4日,歌爾股份及其子公司歌爾微電子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繼續就產品編碼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產品主張敏芯股份侵害其第ZL201520987396.3的實用新型與第ZL201410374326.0的發明專利,主張敏芯股份立即停止侵害歌爾股份專利權的行為,合計賠償4500萬元。
2020年3月19日,原告歌爾股份再次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一件專利申請權權屬訴訟,將發行人及唐行明、梅嘉欣、張敏列為被告,主張確認發行人所有的申請號為“201920493097.2”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唐行明的職務發明,主張上述專利申請權歸屬於歌爾股份。
職務發明惹爭議
在上述訴訟中,有很大一部分為與梅嘉欣和唐行明相關的職務發明訴訟。作為訴訟的關鍵人物,梅嘉欣之前是歌爾員工,2004年碩士畢業後進入歌爾工作,並在2006年年底辭職。2007年,梅嘉欣與敏芯股份董事長李剛等人共同參與了上述相關涉訴專利技術的研發過程。而另一位關鍵人物唐行明,2018年從歌爾股份離職,隨後跳槽到敏芯股份參與研發。
有關法律人士認為,從法理上看,此項的確可能存在權屬爭議的風險,屬於專利法釋義第六條第三款情形,與原單位解除人事關係1年內完成與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按法條該職務發明權屬當屬原單位所有。就上述訴訟,敏芯股份表示,發行人擁有上述涉訴專利技術的研發記錄,所涉技術與梅嘉欣、唐行明在歌爾泰克、歌爾股份的本職工作等無關,且該等專利技術與歌爾股份當時的相關技術存在顯著差異。
實控人承諾“兜底”
接二連三的專利訴訟也引起監管層的關注,上交所在問詢中多次提及專利訴訟的相關問題。敏芯股份則表示,作為行業新興競爭者,傳統競爭對手充滿危機感,因此無法避免傳統競爭對手以扼殺競爭、阻礙發行人IPO為主要目的提起的訴訟。
從最新披露的信息來看,歌爾股份已撤回關於敏芯股份侵害第ZL201520110844.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起訴。其中,專利號為“ZL201020001125.3”的實用新型專利已 於2020年1月12日 到期 並被宣告部分無效 ;2020年1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專利號為“ZL201520110844.1”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專利號為“ZL201521115976.X”的實用新型專利權部分無效 ,且歌爾股份未提交涉訴產品是否侵犯上述專利項下剩餘權利要求、支持其侵權訴訟的舉證,經上海硅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所鑑定,涉訴產品沒有包含“201521115976.X”號涉訴專利尚未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相同或等同的全部技術特徵。
對於其他訴訟,敏芯股份表示,其餘案件尚未開庭審理,針對前述風險,敏芯股份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已出具承諾:若上述專利訴訟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最後形成對公司不利結果,則本人將承擔生效判決結果所認定的應由發行人承擔的賠償金或訴訟費用,並向公司補償因上述專利訴訟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導致的公司生產、經營損失,以保證發行人和發行人上市後的未來公眾股東不因此遭受任何損失。
業內人士認為,歌爾股份訴訟的相關產品實際佔敏芯股份銷售收入的佔比並不低。隨着訴訟要求的賠償金額增加,後續的影響可能更大。在歌爾方面提起的訴訟金額過億元的情況下,從專業角度和以往經驗來看,敏芯股份需要賠付的金額無疑更大。另外,一旦敗訴,敏芯股份就不能生產訴訟相關的專利產品,這將是更長遠的損失。
回顧此前類似的科創板IPO案例,2019年7月22日,晶豐明源在科創板上會的前一天接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材料,矽力傑半導體技術(杭州)有限公司起訴晶豐明源侵犯其3項專利。7月23日,科創板上市委發佈公告取消審議晶豐明源發行上市申請。不過,一個多月後的2019年8月26日,晶豐明源首發過會。
可見,上會前夕遭到專利訴訟可能會推延公司上會時間,只要不存在實質性問題,並不影響公司過會。此次,敏芯股份被取消審議是否是因遭遇專利訴訟還不得而知,但無論是與否,敏芯股份應當分析專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高專利管理水平,培養專業的專利人員,與專業的專利服務機構合作,實現對核心技術的專利佈局,並根據競爭情況適當進行防禦性專利的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