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黑龍江牡丹江中院
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
公開開庭審理了一件
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
黑龍江男子宋某從俄羅斯向中國國內
走私一根價值20萬元人民幣的虎骨,
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並處罰金1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宋某從東寧口岸出境到俄羅斯聯邦打工,同年9月,宋某在其打工的木材加工廠卸木材時,拾得虎骨一根,為泡酒治療風濕之用,宋某將該骨頭保存於宿舍。因簽證到期,宋某須於10月11日前返回中國。
2019年10月10日晚,宋某將該骨頭用黑色塑料袋包裝並裝入行李箱的夾層內,次日宋某從俄羅斯實業區口岸乘坐客車前往東寧市,經東寧口岸通關時,海關人員在宋某攜帶的行李箱內搜出疑似虎骨一根,宋某未向海關申報,經鑑定該疑似虎骨為虎骨,價值人民幣20萬元。
牡丹江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國家海關法規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明知虎骨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仍非法攜帶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宋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
2020年7月18日,牡丹江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犯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查獲的虎骨由綏芬河海關緝私分局予以沒收。
案件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案件發生法律效力。
近年來,境外一些國家野生動物及製品非法交易猖獗,導致一些珍貴野生動物瀕臨滅絕。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一些不法分子選擇鋌而走險,通過各種手段走私珍貴野生動物及製品入境,這些違法行為在不同程度上觸犯了刑法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是大自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因此,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禁止作出非法捕殺、販賣、走私、食用野生動物及製品的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