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奪妻殺夫”案始末

此案發生在清代乾隆年間的河間府吳橋縣連鎮(現歸滄州市東光縣所轄)。連鎮靠近運河,自古水利交通非常便利,因此發展為商埠重鎮,在清代號稱布市,全國有近一半的布匹交易都在這裏進行,因此居住在連鎮的人,一半以上經營布匹貿易。此外,還衍生出一些靠販運布匹為生的“肩販”,就是肩挑揹負的小販。

有個肩販,名叫張恆,年紀20多歲,因為家裏沒錢,人又沒什麼本事,就做起最苦的肩販。什麼是最苦的呢?就是揹着布匹到遙遠的西部去販賣。張恆每次出去,往返至少需要兩三個月時間。因為張恆是家中獨子,連個姐妹都沒有,又總在外面奔波,自然沒時間孝順母親,張恆就娶妻李氏進門,在家照顧老母親,自己則放心在外闖蕩。窮人家過日子,談不上温馨浪漫的蜜月,媳婦剛過門,張恆就又背起布匹出遠門了。

明清奇案之“奪妻殺夫”案始末

李氏同樣出身草民,但她從小就希望嫁到有錢人家去過好日子,因為好吃懶做出了名,所以根本沒人上門提親,無奈嫁到張家。李氏嫁到張家之後,家中活計一概都不幹,全部由婆婆一人承擔。自古家裏討了媳婦,婆婆可以享清福了,可是婆婆清福沒享到,反而添了許多負擔,不滿的語言就出來了。李氏聽了非但不加以改正,反而更加我行我素,天天吃完飯就到外面去閒逛。媳婦終日在外面閒逛,婆婆當然更加不滿,便指責她不守婦道。李氏問道:“在這個家守婦道有什麼用呀!”婆婆沒有辦法,只好等兒子回來再教訓她。

連鎮是商埤重鎮,五方雜處,三教九流,一應俱全。鎮上有位武生員,名叫許三,跟隨父親在鎮上開商鋪多年,説是幫助父親打理生意,實際是自恃為武生員,長期與一幫惡少混跡於市井。這年其父因為年老體邁,就把商鋪傳給了兒子。許三成了老闆,反而變本加厲地開始尋歡作樂

這天許三等人在街上游蕩,遇到同樣出來遊蕩的李氏。看到李氏打扮很妖豔,不像良家婦女,便問同行的人:“這是何人?”旁邊有知道的説這是我家鄰居張恆的老婆,張恆就是一個肩販,常年在外販布,婆婆也管不住這媳婦,所以她常常在外面閒逛,哪裏都敢去,還常去我家,與我娘子閒話家常。”許三聽罷,心中竊喜,接下來又悄悄地觀察了幾天,確認李氏是個便宜貨,便找惡少賈某幫忙。賈某一聽就明白什麼意思,回到家中,便與娘子説了許三的想法。賈妻一聽,就説:“這事不難,你就讓許三偽裝成我的弟弟,在家裏等着,待我把李氏叫到咱們家之後,然後再見機行事。”兩人定下之後,就將計謀告訴了許三。

明清奇案之“奪妻殺夫”案始末

實施計謀那天,許三特地穿上考究的衣衫來到賈家,這時李氏正與賈娘子相聊甚歡。李氏見賈家來了客人,便要起身離去。賈妻告訴李氏:“這我的弟弟,不必迴避。”便拉住李氏,讓她坐下,並説弟弟是大商鋪的老闆。李氏坐下以後,偷偷地望了一下許三,看到此人確實不同凡響,不僅衣服華麗,人也顯得豪氣,怎麼看都是個有錢人,不像自家丈夫一副窩窩囊囊的窮酸相。想到這裏,李氏不由自主地向許三曖昧地一笑。許三看到李氏的媚眼,將眉毛一挑,問道:“這位漂亮的娘子是哪裏人呢?”

賈妻説:“是我家鄰居李氏。”

許三説:“能有這麼漂亮的鄰居,乃是人生幸事。”

李氏因為從小就不討人喜歡,幾乎沒聽到過讚美聲,今天碰到這麼一位具有“紳士風度”的老闆讚美自己,一時無法自恃地説:“您是我今生見到的最迷人的男人。”

賈妻見時機成熟,便説:“弟弟不是外人,有煩妹妹相陪,我去弄些飯菜,我們一起喝酒聊天,豈不更好!”

許三見賈妻出去了,便上前説:“你人長得漂亮,身上的味道也很好聞。”説着即上前摟抱求歡,並主動提及會給她好處。

給有錢的老闆當相好,李氏當然願意,可謂夢寐已久,一拍即合。兩人好事未完,賈妻突然闖入,李氏正不知如何是好。只見賈妻説:“只要你願意,與我不相干”。李氏聽了頓時輕鬆下來,許三拿出送給李氏的新衣和首飾,要她當面穿戴上,又與許三一起推杯問盞,酒足飯飽後,美美地回家了

媳婦身着新衣首飾回家,婆婆當然要問從何而來?李氏撒謊説是孃家給的,而婆婆深知媳婦孃家的家境,女兒結婚時,陪嫁都沒有首飾,現在哪裏有錢給出嫁的女兒買這些華麗的衣服和貴重的首飾呢?便起了疑心。此後李氏出去得愈加頻繁,每次回來都能帶回一些物件。婆婆私下跟蹤李氏,終於明白,媳婦和別的男人幹了下三爛的勾當。得知緣由,婆婆便禁止李氏外出。李氏此時正在情好之中,如何肯聽,便與婆婆爭吵,於是“罵雞詈犬,攪擾不休”,氣得婆婆是三魂出竅,只好等待兒子回來再説。

明清奇案之“奪妻殺夫”案始末

過了些日子,張恆回到家。母親迫不及待地把李氏的醜事告訴兒子,讓兒子立刻就寫休書,將李氏趕出門去。張恆非常孝順母親,媳婦又確實太不知恥,無奈之下,張恆寫下休書,將李氏逐出家門。

李氏被婆家休了,在那個時代是極不光彩的大事,所以李氏根本沒有臉面回孃家,這種情況孃家也不可能收留她,只好來到許三那裏,希望許三能夠收留她。

許三見李氏前來投奔,便説:“你現在可以長久為我媳婦了,再也不會受你惡婆婆的氣了,但我也有家室,如何安頓你呢?既然相好一場,我也不虧待你,給你租個房子,你先住下,等我説服了老婆,再納你為妾。”李氏很高興,心想離開那個窮窩,到了一個富地,當妾又如何!便心安理得地住下。

許三從開始就想找個便宜玩玩,從未想過納妾,眼下看到李氏對自己死纏爛打,便與惡少們相商如何除掉李氏。惡少們都認為:“殺人肯定不行,不如把李氏當做娼妓,還可以徵收一些夜合之資,不但李氏可以有飯吃了,你還可以因此得些好處,把以前花在她身上的錢賺回來。”聽到惡少們的主意,許三也拍手叫好,便逼李氏接客。李氏開始不從,許三便鞭笞俱下,打得李氏只好允從。

且説張恆休妻,是礙於母親的逼迫,妻子雖然有錯,但一日夫妻百日恩,當把妻子趕走之後,便傷心地出外販布。這一去就是半年。其實他並沒有忘記李氏,所以回來後便打聽李氏的下落。當張恆知道李氏已經淪為娼妓的時候,也於心不忍,便偷偷地前往探視。李氏此時早就後悔不已,拉住張恆痛哭流涕,表示只要能夠回到張家,一定孝敬婆婆,做個好媳婦;伺候丈夫,做個好妻子;並且要張恆留宿,把休書給還。張恆舊情未了,當晚就與李氏同牀共枕,次日回家,也不敢告訴母親。

許三知道昨天李氏接了客,並不知道是李氏原來的丈夫,所以便前來索要夜合之資。李氏並沒有收錢,如何拿得出來?許三勃然大怒,將李氏一通鞭打,李氏只好把實情相告,許三這才住手。

許三從李氏那裏出來,找到惡少們説:“不好了,張恆取回休書,他們就是合法夫妻,如果到縣衙去告我強佔其妻,我該怎麼辦呢?”

惡少們説:“張恆要告狀,定要找人寫狀紙,想必他還來不及。既然張恆有情,肯定他還會來看李氏。我們等張恆到來,一起前來擒拿,將他痛打以後,他肯定懼怕,不敢在連鎮留身,豈不是個絕後計?”許三同意,惡少們便私下準備棍棒,就等張恆前來。

明清奇案之“奪妻殺夫”案始末

張恆一直不知如何處理眼下的麻煩,打官司吧?要找人寫狀紙,母親又不會同意。不打官司吧?眼見李氏受罪,於心不忍。思量了幾天之後,便又來找李氏商議。張恆沒有想到,還沒有進門,就被一幫惡少按倒痛打。張恆知道兇險,便一不動,任憑惡少們痛打。這時許三趕來,以為惡少們已經將張恆打死了,便叫喊:“我就叫你們恐嚇他,怎麼就把人給打死了呢?我是主謀,難逃死罪,你們為從,也難免杖流,這可如何是好?”惡少們説:“一不做,二不休,把他扔進河裏算了,到時候誰又能夠知道是我們打死的呢?”於是惡少們將張恆抬起,扔進河中。

張恆被扔到河裏,惡少們轉身便走,恰好有一條船經過,船伕看到河裏漂着人,就將其救起,一看居然是舊相識,便要把張恆送回家。張恆不便講明自己的情況,只求船伕將自己送到熟識的布行。布行主人見張恆傷痕累累,詢問原因,張恆不敢講出實情,便稱自己是因為酒後與人打架受傷,要求不要聲張,以免老母擔憂。等養好傷後,布行主人批發給他一些布匹,張恆便又到口外去販布去了

就在張恆逃往販布主人家的時候,在河邊的蘆葦叢中發現一具屍體,保甲長報告到縣。縣太爺前來驗屍,發現是羣毆所致。此時屍體已經腐敗,面目皆非,也不知道是誰,縣太爺便張榜要人來認屍。

張恆的母親見兒子數日不歸,聽説縣太爺要人來認屍,便來投告。縣太爺命令開棺相認,母親老眼昏花,看到屍衣右肩有補丁,便以為是自己的兒子,於是撫屍痛哭,把許三與李氏的事情講出來。原來肩販挑東西,大多是用右肩,容易磨損,所以衣服右肩之處都有補丁。縣太爺急令捕役把許三及惡少們抓獲,一用刑訊,這些人便都招供了,縣太爺便依律擬罪,等待上憲核准執行。

許老爹救子心切,多方求助。這時有看到屍體的人告訴他:“此屍應該不是張恆,因為他身材矮小而年輕,屍體身長而年老,面目雖然潰爛,但有一縷鬍鬚可以為證。”許老爹覺得有理,便上控到河間府。知府派人檢驗屍體,果然有鬍鬚,而見過張恆的人,都説他沒有鬍鬚,於是便成為疑案,久久不能夠結案。

且説張恆到口外貿易,過了一年多,心想許三等人也許不會再謀害自己,所以便帶着銀兩回到家中。母親見到兒子回來,是喜懼交加。喜的是兒子平安回來,懼的是怕兒子牽連進許三案中,所以要兒子外出躲避。張恆説:“我本來就沒有罪,如果讓許三抵了罪,我的罪過才大呢!將來如何回鄉居住,不如自首。”便來到縣衙門,將事情的經過講述出來。

縣太爺得知情況以後,也大吃一驚,急忙上報,省裏委派河間知府重新問擬。這時的知府是杜甲,字補堂,江蘇江都人,史稱其“素有政聲”,也就是很有政績。杜知府在審明之後,對許三有了判決。

明清奇案之“奪妻殺夫”案始末

對於許三的行為,杜知府並沒有深究,可能是許三已經被關押一年多,屢次受刑,還險些抵命,所以沒有追究其“逼良為娼”之罪。按照《大清律冽·刑律·犯奸·買良為娼》條例規定:“逼勒賣姦圖利者,枷號三個月百,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如果是按照此條例定罪,許三就要被配到外省,而按照《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犯奸》條規定:“凡和姦八十;有夫者,杖九十。”杜知府在杖刑之外加上枷號之刑,也就是從重罰了。那麼如何判決李氏呢?

對於李氏,杜知府非常鄙夷,以“桑中之奔”來形容其不貞。按照《大清律例》規定:“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因此杜知府要張恆自己決定李氏的去留。張恆是個有情義的人,同意將李氏接回家中,而李氏回家之後,哀求婆婆收留自己,並且發誓,一定痛改前非,並且斷去一個小指以明志,總算還是個圓滿結局。至於惡少及賈妻,則另案處理。

這個案件如果不是張恆自首,案子就不能夠結,以當時監獄的環境,許三等人也許會病死在獄中,也可以看到斷案之難。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4143 字。

轉載請註明: 明清奇案之“奪妻殺夫”案始末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