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8月2日訊(通訊員 吳未未 孫錫超 記者 萬凌雲) 句容某工程公司委託句容某建設諮詢公司,對句容某處地塊的項目開發申請報送、文件報批等內容,進行技術諮詢服務。雙方約定,如建設諮詢公司編制的項目內容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則工程公司給付諮詢服務費35000元。但2日記者從句容法院獲悉,諮詢公司在討要無果後發現,句容這家工程公司竟然已經註銷了!
那麼,諮詢公司的這筆錢,還能要的回來嗎?
院方介紹,經審理查明,2018年,原告句容某建設諮詢公司和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簽訂《工程諮詢合同》。雙方約定,句容某工程公司委託句容某建設諮詢公司對寧杭南路東側、河濱西路西側地塊開發項目申請報節能承諾表、環境影響登記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技術諮詢,總費用為3.5萬元。
合同還約定:句容某建設諮詢公司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交與句容某工程公司審閲後七個工作日內,句容某工程公司支付進度款10000元;取得行政審批局對該項目的核準批文後七個工作日內,句容某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句容某建設諮詢公司項目餘款25000元。同時,雙方對合同依據文件、責任和義務等內容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向句容市行政審批局報送合同約定的項目文件,同年12月19日,句容市行政審批局以文件句行審投資(2018)X號對句容市寧杭南路東側、河濱西路西側局部地塊安置房項目作出了批覆。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開具了30000元的諮詢費增值税税票。此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託支付。
2020年3月,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受原告委託向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郵寄送達了律師函。
另查明,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公司為自然人獨資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法人均為被告陳某。但該公司已於2019年7月申請註銷。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某建設諮詢公司與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簽訂的《工程諮詢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
有效的合同內容,雙方當事人均應予以恪守。依照約定,原告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完成交與被告後應支付進度款10000元,取得行政審批局對該項目的核準批文後一次性支付餘款25000元。但被告違反約定至今沒有履行,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結算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股東陳某在未經依法清算的情況下將公司註銷,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故被告陳某應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綜上,句容法院近日審結了該起服務合同糾紛,判決股東陳某對公司所欠債務及逾期利息,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