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總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人脈關係或信息渠道,幫助供需雙方成交業務,從而收取佣金介紹費,從幾百元到百萬元不等。那麼當有了穩妥的較高的中介收入時,就會心疼較大的税額,怎麼操作才能最大程度節税達到淨收入最大化的目的呢?小編在這裏分享一下“
共享會計師
”平台的“
一對一清單
”欄目近期的一個問答,提出自己的看法,也歡迎廣大讀者朋友們一起討論。
偉金“共享會計師”平台的某網友提問:
我一朋友因以前工作關係,手裏有些信息資源,最近作為中間人促成一個工程項目,對方單位要付給他居間費二百萬,對方準備分四次給他。我朋友想進行合法的節税,他怎麼才能降低税費?謝謝老師!
偉金“共享會計師”平台的財税專家範鱈銘會計師回答道:
該情況下的個人居間服務費屬於勞務報酬,需要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税等,税負太高。由於是一個項目收入不可拆分,只能統算收入,建議1:你的朋友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以該獨資企業名義去跟對方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利用個人獨資企業的五級累進税率節税。
另外注意勞務報酬屬於綜合所得,年終需要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個税的彙算清繳;而經營所得無需合併,且可將居間時產生的相關費用列入個人獨資企業,税負還會繼續下降。建議2:可跟項目公司談判,查看是否存在拆分200萬居間費用的可能性,需求減少收入以降低税負的方案。綜上無法從收入分次收取上獲得利好。
小編:
首先贊同範會計師提出的註冊一家個人獨資公司的提議,其次在此基礎上小編另有想法提出來,供大家參考討論。
按照相關税法規定,小規模納税人月度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季度收入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免徵增值税。所以,個人獨資公司申請小規模納税人,再把200萬元的居間介紹費均分20個月分期收入,每個月還有工資等費用兑現支取,年底只是企業利潤應繳的所得税,那就比較少,佔收入比肯定少於5%了。
凡事有利就有弊,繳税雖然少了,但是風險增大了。俗語“隔夜的黃金不如到手的銅”,誰知道在漫長的執行兑現過程中會不會產生意外變故。為此,小編建議如果不是急用錢,而付款方又有比較良好的信譽,那就再聘請律師簽訂一個合法穩妥的合同,以保證漫長過程中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