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偷菜被抓後發病,家屬索賠近16萬!判決結果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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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微信公眾號發佈的兩起案例
在網絡上收穫了不少點贊和支持
網友紛紛留言為法院
“不按鬧分配”“不和稀泥”的做法點贊!
諸暨市人民法院通報的案例中,65歲的樓某某到超市購物,結賬後“順走”物品被發現。超市負責人讓樓某某到超市二樓辦公室接受調查。
幾分鐘後,樓某某突發疾病,後經醫院診斷為腦幹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壓病、腦出血後遺症。樓某某一方為此起訴超市索賠159572.31元。
法院審理認為,樓某某存在不誠信購物行為過錯在先,超對樓某某進行初步調查、口頭教育並無不當,在其病發後已盡到了積極施救義務,並無過錯,故駁回樓某某一方的全部訴訟請求。樓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訴,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浙江安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醉駕撞牆致死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村民陳某雨夜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不慎拐進了岔路,撞上了同村村民李某家外牆的花壇,頭部受到外牆撞擊,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陳某醉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但陳某家屬卻認為,牆也有責任。於是將李某與為李某提供建房用地的當地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農村建房的業主及村委會對建築物的安全性能等負有保障義務,建造過程中理應確保建築物不會影響他人通行,不存在安全隱患,村委會在批准提供建設用地時理應對此盡到審查和監督義務。
但本案中,陳某發生事故的岔口下坡路路口寬10米左右,此建築佈局並未影響正常通行,亦不存在發生事故的安全隱患。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預見在雨夜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其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據此,法院認定李某及村委會並沒有對陳某實施侵權行為,二者就房屋及花壇的建設行為與陳某死亡的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陳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後,陳某家屬服判,未提起上訴。
司法審判始終堅持以法治力量引導人民向上向善,讓公平正義經得起圍觀。
近年來,因公民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事件屢有報道,往往引起熱議。在過往的案件審理中,確實存在一些“和稀泥”的做法。
法院判決與社會公序良俗、公眾樸素價值觀之間的不協調,引起了公眾的不滿,甚至影響了司法公信力。一時間,網友紛紛戲稱“誰弱誰有理”“誰鬧誰有理”。
曾有最高院法官指出,現代文明區別於既往歷史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是法治原則獲得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同。
近年來類似案件審理中,法院的判決結果正逐漸從網友“吐槽”變成“點贊”。
今年寫進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患者飛踹醫生反被傷案”“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等,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特意強調,要破解長期困擾羣眾的“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風險,堅決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浙江法院近日公佈的這兩起判決即是此信號在司法實踐中的一次生動傳遞:法院不會因為“誰傷”而判“誰有理”,也不會因為“誰鬧”而判“誰有理”。任何人違反法律規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自身過錯造成不利後果只能由自身承擔,哪怕這個違法行為或過錯是微小的。
相比之下,守法之人將永遠獲得法律的保護,獲得正義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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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閒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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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