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不僅僅是道德問題《民法典》有明確規定

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針對近來常見的"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社會熱點現象,為有效化解這類客運糾紛,《民法典》在814條至824條專列客運合同章,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民法典》815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820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

在司法實踐中,客運發生爭議很多是因旅客未按時乘坐、坐過站、不按座位牌隨意坐或承運人晚點尤其是飛機航班晚點等產生的爭議,所以立法者從制度層面規範了客運雙方的責任,一旦發生爭議,則可以對照法律條文是哪方的責任,從而引導責任方該如何彌補自身之過錯。

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君豪指出,相比於《合同法》的運輸合同章,《民法典》將客運合同單獨拆分出來,體現了“運人”不同於“運物”的價值導向,契合了民眾生活,從立法層面有效回應了熱門話題;且將旅客與承運人的責任詳細羅列,並規定了不履行各自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做到有法可依,也給司法機關予以明確的裁判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發生的“高鐵旅客霸座”事件,事發後,鐵路局稱霸座男子的行為屬於道德問題,不構成違法行為。但在《民法典》頒佈後,這類行為不僅屬於道德問題,更直接違反《民法典》規定,這對於杜絕此類現象發生具有極大的制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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