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網8月7日電香港去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涉嫌手持玻璃樽及向警員扔磚,被控以三項“暴動罪”,其中3名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髮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香港區域法院法官今日(7日)下午判刑,首被告楊子軒被判入教導所,次被告羅浩彥及第五被告連潤髮各被判監三年。
據香港東網報道,5名男被告依次是楊子軒(19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1歲,運輸工人)、陳紹鈞(48歲,無業)、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髮(26歲,工人)。他們共涉及3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蔘與暴動。
據報道,對於首被告楊子軒(19歲,運輸工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楊“自幼已有行為問題”,案發時他雖然手持玻璃樽,但他最終有否扔樽存疑,入教導所一般刑期6個月至3年,若以3年為量刑起點,適合判入教導所。法官提出首被告態度輕率,無意反省,但辯方則稱,首被告在最近一年多非常擔心,知道闖出大禍,後果非常嚴重。
對於次被告羅浩彥(21歲,運輸工人),報告基於他的年紀,不建議判入教導所。辯方則稱,羅浩彥在案中“角色不活躍”,即使其他示威者有所行動,但他仍沒有作出騷動性的行為。
至於第五被告連潤髮(26歲,工人),辯方稱他於1997年由內地赴香港,事發當晚見電視畫面有警員向天開槍,因而觸發他走到前線在現場觀察,辯方稱他本身並非“仇警”或受政治團體影響,亦無意製造無政府狀態。
案中其餘兩名被告陳紹鈞及孫君和,早前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本案是香港區域法院審理的第三宗“旺角暴亂案”。
首次涉及被告向警察扔磚
此前據香港《東方日報》5月13日報道,本案控方12日於香港區域法院宣讀開案詞時,指出當時旺角街頭集結逾百人,大部分人戴上口罩,而案中的三名被告涉嫌向警員扔磚,另外兩名被告更疑各持兩個玻璃樽。參與驅散人羣的督察供稱,當時向人羣推進時遭石頭砸中三次。本案是在區院審理的第三宗“旺角暴亂”案件,而且更是首次有被控暴動罪的被告涉及向警員扔磚。
控方開案詞指出,在案發的初二凌晨,旺角有人羣聚集,至早上6時45分,約一百人在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集結,大部分人戴上口罩,多人手持磚頭和玻璃樽等;當時街上有雜物被燃燒,產生大量濃煙,警方則在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築成防線。警方與人羣對峙期間,第一、第二及第五被告經常站在人羣最前方。第一、第二被告起初各手持一個玻璃樽,之後他們的玻璃樽各增至兩個。此外,第三至五被告則向警員扔磚頭。五名被告均在現場被警方拘捕。
之後控方證人作供,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的督察王霖表示,當時有人向警員扔磚和玻璃樽,部分砸中警員手持的盾牌。警員和人羣之間有雜物燃燒,有人把持物扔進火堆助燃。王和其他警員多番向人羣推進,而人羣則向警員扔磚頭和石頭,隨即後退。
王霖表示,他的左上臂、胸口及左大腿均曾被石頭砸中。王霖還曾站在高台向人羣發出警告,要求他們散去但未獲理會,期間人羣退至洗衣街。
大批“涉暴”者正排期審理
另據香港星島環球網消息,“旺角暴亂”共造成90名警員及35名市民受傷。警方至今已拘捕至少89人,包括78名男子及11名女子,最年輕只有14歲,最年長70歲,分別涉及參與暴動、煽動他人蔘與暴動、藏有違禁武器、企圖縱火、刑事毀壞等罪名。
據香港《文匯報》3月17日報道,香港“旺角暴動”中被指參與暴動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對象的兩男一女(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被裁定暴動罪罪成,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3月17日判處各被告實時入獄3年,成為“旺角暴亂”案中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
被視為“旺角暴亂”的始作俑者、“本土民主前線”兩名發言人黃台仰、梁天琦,連同經常以“美國隊長”裝扮示人的工人容偉業,及另外7名被刑事起訴的“旺暴”示威者,分別涉及多項罪行,包括參與暴動、煽動暴動、非法集結、煽動非法集結以及襲警,案件已排期明年1月15日至5月14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遴選陪審團開審,預計審訊80天。
另一宗涉及11人“旺暴案”,其中10名被捕男子涉嫌扔磚和破壞警車,被控以暴動和刑事損壞等共14項罪名,排期今年6月1日在香港區域法院開審,案中被告包括莫嘉濤(侍應)、李倩怡(學生)、鍾志華(工人)、何錦森(演員)、霍廷昊(侍應)、陳和祥(無業)、鄧敬宗(工人)、李卓軒(無業)、林永旺(電器工人)、葉梓豐(工人)以及吳挺愷(無業)。其中一名女被告李倩怡,早前在區院進行答辯時棄保潛逃,法庭已下令通緝。
還有一宗5人“旺暴案”,涉案者楊子軒(運輸工人)、羅浩彥(運輸工人)、陳紹鈞(無業)、孫君和(旅行社職員)以及連潤髮(工人),全部被控以一項暴動罪,案件排期今年中在區域法院審理,即為本案。(綜編/姜舒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