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恆電氣8月19日晚間公告稱,董事長朱國錠因“涉嫌操縱中恆電氣股價”“拒不配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這也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拒不配合調查被立案的第一案。
公開資料顯示,朱國錠, 1965年出生,大專學歷。自中恆電氣成立至2012年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12年1月辭去公司總經理一職,現擔任公司董事長。
去年11月,朱國錠夫婦還因違規減持收到監管罰單。
新證券法施行後 首例拒不配合調查案件
中恆電氣案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拒不配合調查被立案的第一案。新證券法明確規定了對拒絕和阻礙調查的處罰條款,並加大了懲戒力度。
新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另據新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而原證券法只做出原則性規定,並未規定罰則。
除了行政處罰,阻礙執法的還可以按治安條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阻礙執法的還有可能觸及刑法。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中國證券報(ID:xhszzb)、證監會官網
欄目主編:秦紅 本文作者:中國證券報、證監會官網 文字編輯:宋彥霖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蘇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