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第3964期:立一份有效的財產遺囑,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導語

  老人去世沒立遺囑,或者子女覺得遺囑不公,繼而親人反目法庭相見,是家庭倫理劇的常見橋段。現實中,財產繼承糾紛也不少,最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公佈的數據還顯示,遺囑繼承類案件有逐年遞增的趨勢。國人為何不愛立遺囑,立了遺囑為何還會有繼承糾紛?…[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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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不愛立遺囑,跟傳統文化中的死亡禁忌關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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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法律知識不足的老年人來説,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不是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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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立遺囑,立的遺囑無效,可能變成一個大問題

  7月24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會上披露的一串數字讓人唏噓不已:2014年新收遺囑繼承糾紛案件56件,2015年為109件,2016年為121件,2017年上半年已收案90件,預計全年收案量將達到歷史峯值。

  隨着國人財富增長,人口老齡化加快,財產繼承糾紛變多,並非一時一地特有之現象。據《法制日報》報道,江蘇是全國最早進入人口老齡化的省份之一,近年來,法院受理的財產繼承糾紛也呈直線上升趨勢。

  財產繼承糾紛案件增加,原因有二:一是沒有遺囑。這自然會引發糾紛,以廣西南寧為例,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當地法院判決的98件財產繼承糾紛中,超過六成沒有遺囑;二是被繼承人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為何無效會在下文詳解),於是繼承人選擇走司法途徑維權。

  小的財產繼承糾紛,會破壞骨肉親情;大的糾紛,則可能影響社會穩定。2015年,71歲的山西焦炭大王閻吉英去世,因其去世後未留下遺囑,導致其妻子、情婦和6個子女為了遺產展開激烈的爭奪。爭奪最為激烈的時候,他的公司三佳煤化有限公司竟停發工資。

  目前最樂觀的估計是,中國2.2億老人中,僅有1%訂立了遺囑。如果現狀持續,未來因財產繼承引發的各類矛盾可能越來越多。

  為什麼中國人不愛立遺囑

  説到中國人不愛立遺囑,很多人都把責任歸於傳統文化――在中國,死亡是禁忌,活着的時候立遺囑,是在詛咒自己。

  這種解釋不能説錯,但肯定不全面。要知道,“怕死”是人類的天性。即使有宗教的撫慰,現代西方國家依然會開展死亡教育,幫助人們更理性地面對死亡。更何況,忌諱死亡,也不意味着人們不做和死亡有關的事情――過去,老人身體健康時,就會讓家人把棺材做好;有的皇帝一登基,就開始給自己大修陵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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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自13歲即位就開始為他在驪山修建陵墓 圖為秦始皇陵

  中國人不愛立遺囑,和古人沒有完整的財產所有權關係更大。學者魏道明在《中國古代遺囑繼承製度質疑》(《歷史研究》)指出,現代意義的遺產繼承製度,需以單純的個人所有權為前提,傳統家庭觀念和親屬觀念的淡化為輔助條件。

  他認為,一般而言,古代中國社會的個人所有權表現為共同共有權,個人不該也不能擁有單純的個人所有權。所謂不該,是指傳統倫理自始至終要求民眾“敬宗收族”“共聚同食”,獨立的個人所有權有悖於孝悌觀念。所謂不能,是指從禮到法都極力排斥單純的個人所有權,在產權關係上強迫實行以“大功同財”“同居共財”為形式的親屬共同共有制(大功之親,指祖孫三代以內,“同居”的規模一般止於大功之親)。

  現存的歷代律法,從唐《永徽律》到《大清律例》都明確規定同居家庭必須實行共財制度,禁止同居成員擁有個人私產,所有收入皆不能私自留存,而要上繳同居團體作為共有財產,由家長統一調度、管理。

  史籍中屢屢出現的所謂“遺囑”“遺命”“遺誡”等,不過是家長對子孫分家時的訓誡,一般不涉及家產的具體分配;有些雖附有家產分配清單,但也只是家長作為名義上的主持人,按法律的規定進行分配,不能根據個人意願隨意分配。

  這種財產分配傳統,恐怕才是中國人沒有遺囑習慣的原因――財產如何分配早有禮、法規定,具體操作由家族權威主持,立了遺囑也沒啥用。

  即使到了現代,在財產繼承問題上,不少老人還有很強的家庭觀念:自己死後的財產分配,得和親戚、子女商量,甚至覺得子女不同意,立的遺囑也沒效力。實際上,按照我國的《繼承法》,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徵得繼承人的同意。

  為什麼立了遺囑還會無效

  説完了國人不愛立遺囑的原因,下面説説為何現在立了遺囑還會無效。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只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如果遺囑經過了公證,基本上100%有效,即使子女對財產分配不滿,也只能忍了。

  不過,公證遺囑要由公證機關辦理,變更遺囑比較麻煩,如果老人臨終想變更遺囑,萬一不及時,就可能無法變更。因此,很多人會選擇自書或代書遺囑這兩種形式。不過,對於法律知識不足的老年人來説,想要自己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並不是那麼容易。

  首先,遺囑所能處分的財產,只能是遺囑人的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要先確權,再分別訂立遺囑,如果訂立共同遺囑,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如果遺囑沒有考慮這一層,遺囑人所立遺囑很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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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房子是共同財產,要先確權,再分別訂立遺囑

  以財新網的報道為例,北京的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生前主要由二兒子贍養。2009年何先生和老伴立下遺囑,內容為夫妻二人的共有房屋中屬於自己的份額,如一方先去世,則由健在一方繼承去世方份額。最後一方去世後,房屋全部給二兒子繼承。

  該遺囑由何先生書寫,末尾處寫有“老伴不識字,本遺囑也完全符合老伴的意願”字樣。而後何先生在2010年去世、金女士在2014年去世。當二兒子想持這份遺囑辦理房產過户手續時,卻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對,遂訴至法院。

  西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何先生所立遺囑雖寫有符合老伴金女士的意願,但金女士未簽字確認,既不符合自書遺囑形式,也不符合代書遺囑形式,故只能認定何先生對自己份額處分的遺囑內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後先由金女士繼承,金女士去世後未留有遺囑,房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其次,不少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請人代寫遺囑。對於代寫遺囑,我國繼承法對格式的規定很嚴格: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繼承法對代寫遺囑的格式要求很嚴格

  如果代書遺囑存在日期記載不清、代書人未簽名、代書人非見證人等“細枝末節”的瑕疵,代書遺囑也可能被判無效。

  再次,無論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均要確保遺囑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因為按照我國《繼承法》,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簡便有效的立遺囑,不應該是難事

  從長遠來看,減少財產繼承糾紛,需要公眾轉變觀念,儘早訂立遺囑,但國家和其他社會角色也不應“靜觀其變”。

  以公證遺囑為例,其效力最高,也很受老年人青睞。2014年的一份調查顯示,全國近3000家公證處的遺產繼承公證量呈逐年遞增趨勢。不過,一般情況下,進行遺囑公證需遺囑申辦人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在紙質化辦公的時代,有上述要求可以理解;在網絡發達的時代,公證遺囑理應向網絡化、無紙化努力,申請和修改遺囑便利了,願意公證遺囑的人可能會更多。

  此外,如何立遺囑雖已寫在法條中,但寫了不代表人們能懂。以日本為例,為了幫老年人有效訂立遺囑,很多城市都開辦了遺囑培訓班,這些培訓班通常由律師事務所或企業舉辦,主要講授如何撰寫遺囑,講解成功的遺囑範例,並現場答疑,通常老人可以免費旁聽。這種普法形式值得我國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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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解決人口老齡化相關問題的做法,值得借鑑

  如果政府覺得力有不逮,還可以藉助社會力量。目前國內也有一些公益機構在推動遺囑登記和普及,並建立了自己的遺囑數據庫。不過,這類組織的數量依然很少,如果政府能制定一套完整的標準,並給予這些公益組織更多的支持,也有助於我國的遺囑普及工作。

  總之,內有動力,外有經驗,立遺囑更簡便有效,並非可望不可及。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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