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專家建議降低投服中心參加代表人訴訟成本

由 戚國慶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周松林)投服中心日前發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明確該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活動的相關規範。對此,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復旦大學司法與訴訟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段厚省表示,《業務規則》標誌着我國證券民事賠償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制度架構搭建完成。

  段厚省介紹,證券法第95條就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制度做了專門規定,在第三款又創新性地規定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賦予投資者保護機構以特別代表人身份提起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的資格。但是證券法的規定比較籠統,需有更為具體的規則與機制與之配套,才能使這一創新制度走入實踐。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關證券代表人訴訟的司法解釋,就是對民事訴訟法和證券法相關規範要求的呼應。為履行前述立法所賦予的職責,回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要求,投服中心經過充分論證,出台了專門業務規則。

  段厚省表示,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所涉及的受害者往往數量眾多,如果通過普通訴訟程序進行訴訟,成本巨大,耗時亦久,受害者要真正接近正義,殊為不易。即使依普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展開程序,法院要直接與眾多原告打交道,在程序推進上也因當事人意志多樣和利益複雜而倍增艱難。但是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下,大量複雜而艱難的工作將由投服中心這樣一種既具有證券交易知識上的專業性又具有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之公益性的機構承擔。法院審理時的程序複雜性和受害者的訴訟成本會顯著降低,訴訟效率將獲得顯著提高,從而掃除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所面臨的種種障礙。

  段厚省強調,投服中心是證券投資領域專門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機構,所以有關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所有制度和規則,都應當在維護公共利益這一目的下展開。在這樣一種指導思想下,應當最大程度地降低投服中心參加訴訟所付出的成本,最大可能地減少投服中心提起訴訟所遭遇的障礙,最大可能地促進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實現。例如,在訴訟費用上要能免則免,在案件的地域管轄上要最大可能地便利投服中心參加訴訟,在級別管轄上要最大可能地使案件在更為專業和審判能力更強的法院進行審理,在事實調查方面要最大可能地降低投服中心的證明負擔和增加投服中心調查取證的能力,在程序權限上要賦予投服中心更大的決策自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