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20名客户損失超3000萬,“掛羊頭賣狗肉”的銀行理財太坑人

  近日,據京華時報報道,民生銀行北京西客站支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因沒能及時兑付,致20位客户損失超3200萬。事發後,銀行方面以理財產品與本行無關為由,拒絕對投資者進行賠償,目前該事件由警方調查中。事實上,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亂象屢禁不止,投資者往往損失慘重。

  要點速讀1“掛羊頭賣狗肉”的銀行理財,始作俑者是銀行的“家賊”,但是銀行內控失控行了方便之門。2銀行責任難判定,投資者維權不易。為避免踩雷,投資者需要審慎識別風險。銀行理財“掛羊頭賣狗肉”屢禁不止,多家銀行曾捲入其中

  投資者周先生買理財、籤合同、刷卡轉賬都是在民生銀行網點進行的,但當本息兑付出現危機,他向銀行討説法時才得知,原來自己購買的理財產品根本不是民生銀行的。這並非銀行突然“翻臉不認賬”,周先生遭遇到的是典型的“飛單”陷阱。

  銀行理財“飛單”亂象屢禁不止

  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向客户銷售非本銀行的理財產品。這些理財產品可謂別有洞天,要麼是為了騙錢虛構出來的,要麼雖然是真產品但風險奇高,銀行自然不會出這樣的產品。但是,遍佈銀行各網點的客户經理無數,其中一部分人會鋌而走險,打着本銀行的旗號,借本銀行的良好信譽,忽悠客户購買。

  近年來,“飛單”現象屢見不鮮,多家銀行被捲入其中:2012年華夏銀行員工私售“飛單”案曾引發轟動,數百位投資者超1億資金打了水漂;2013年中信銀行再曝“飛單”理財詐騙案,上百人4千萬血本無歸;2015年廣發銀行被揭露767萬元“飛單”案件……

  而兩年前,華融普銀非法集資案揭開的“飛單”亂象更令人咋舌,該公司非法募集了39億元,涉及全國約3223名投資人,據第一財經報道,部分投資人是在工商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建設銀行、國泰君安等金融機構購買,均屬理財經理的個人行為。

  “家賊”難防,既因高額佣金誘惑,又因銀行內控失控

  一些公司獲取資金的渠道有限,再加上風險大不易被客户信任,它們會以高額的佣金回報賄賂銀行工作人員,借他們之手“騙財”。以華融普銀案為例,據報道,公司承諾給投資人的收益僅為11%,給銷售人員的佣金竟然高達5.5%,也就是説如果銷售了2000萬的理財產品,就能一次性獲得110萬元的佣金。而相比,銀行自有的理財產品提成非常低,資料顯示,某些銀行給理財經理的提成只有千分之二, 甚至有低至萬分之三的。理財經理做一筆“飛單”,賺的錢比一年工資要多得多,鋌而走險的動機顯而易見。

  而如果“飛單”是能夠正常兑付的,由於私自銷售的行為隱秘性強,基本上違規行為不會被發現。即便不能按期兑付收益,理財經理也通常會選擇“跑路”了事,因此,以往多個“飛單案”中,事發後投資者甚至難以找到責任人。

  另外,銀行內控失控也給了銀行內鬼可乘之機。有分析人士指出失控的原因在於,“銀行總-分-支行管理鏈條過長使得基層行管理職能和經營職能都偏大,而績效考核中的業績佔比較重又難免弱化了員工對合規、風控和客户滿意度的重視程度。”

  銀行責任難判定,投資者維權向銀行討説法難度大

  一般認為,正是銀行的內控失控,才給了不法分子機會,坑了投資者。但投資者想要雞蛋碰石頭從銀行獲得賠償卻不易。“飛單案”曝光後,銀行的處理流程大致是這樣的:澄清理財產品與銀行沒有關係,一切是員工的個人行為,還在職的員工會直接被開除或者免職。這種讓用户自吞苦果的處理方式,通常引發投資者巨大不滿,甚至常常爆發羣體維權事件。

  一投資者維權


  要想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也不容易。按照以往的判例,員工私售理財產品的行為通常不被視為構成職務行為。考察某一行為構成職務行為,不僅員工應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還需要在單位的授權範圍內,為了單位的利益而為。但是“飛單案”通常是員工鑽公司的監管漏洞,為了一己私利而為,銀行在某種程度上利益也受損。所以要以這是職務行為讓銀行賠償很難。

  那沒有辦法了嗎?這裏要提一個專業名詞——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在客觀上有使善意相對人足以相信有代理權而為的行為。在“飛單案”中,投資者需要有理由相信銀行員工的行為等同於銀行的行為;在主觀方面,需要投資者善意無過失,盡到投資者責任,不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遺憾的是,如何來判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在法律界也沒有統一的意見。比如中信銀行“飛單案”,因為投資者黃某將銀行賬户的網銀設備和密碼都交給了銀行工作人員,為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法院認為黃某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無過失。不過,依然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投資者在銀行網點、工作時間辦理“飛單”業務,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員工在代表銀行履行職責。

  至於因監管失控或者管理混亂而擔責,在裁判文書網裏僅能找到一例。投資者黃某在中信銀行温州柳市支行網點,被員工高某忽悠簽訂虛假理財合同,致損失2400萬元,而高某其實是沒有權限為客户辦理這些業務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中信銀行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嚴重過錯,為員工犯罪得逞製造了機會和條件,因此判決銀行承擔50%的補充賠償責任。而在其他的“飛單案”裏,銀行只是被監管部門責令加強管理。

  避免踩“飛單”的雷,投資者可以學習一些風險識別技巧

  為解決“飛單”亂象,監管部門發文不斷,銀行方面也表了決心。比如,今年五月銀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其中要求商業銀行明示代銷產品的代銷屬性、發行機構、合格投資者範圍等信息,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通過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應設有專門區域銷售,該區域要有明顯標示。

  但是再規範的制度,也總有鑽空子的“老鼠”。“躲過了P2P跑路,卻踩了銀行理財‘飛單’的雷”,這是民間的一個段子,但是卻説明了“飛單”和其他五花八門的理財騙局其實具有相似性。雖然在銀行網點辦業務有一定迷惑性,但並非完全不能識別風險。避免上當,投資者也要多個心眼:

  員工賣“飛單”透支的是銀行信譽,銀行理應管理規範減少“飛單”。同時,理財陷阱層出不窮,投資者得更為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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