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法治原則

沈春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法治原則

  7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這是沈春耀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情況。新華社記者 金良快 攝

  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1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總則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法治原則。

  沈春耀指出,香港國安法總則有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無罪假定或者無罪推定也是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訴訟權利在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還有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中明確規定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他表示,本法還有其他非常明確的規定,就是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沈春耀説,權利和自由要充分行使,但是需要在法定的範圍裏,要按照法定要求,越過了這個底線和範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絕對的權利和自由是不可能有的,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邊界的。要想維護好國家安全,必須尊重保障人權。要想尊重保障人權,必須維護國家安全。這兩者在根本上來説是一致的,相輔相成的。

  針對香港國安法是否違背司法獨立精神問題,沈春耀應詢指出,國家憲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整個國家法治中關於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明確規定。香港基本法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第6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他表示,香港國安法第4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這對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沒有影響。

  沈春耀説,指定法官的制度有這樣一些含義:一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從法官以外的人員指定;二是指定的法官是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沒在指定範圍裏的法官依然擁有法官應當具有的職權,可以審其他的案件;三是指定法官是一個名單、是一個範圍,具體審理時按照原有規定安排;四是法律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指定這些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五是案件依然是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樣一個制度安排既體現了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負有的主要責任,同時考慮到香港特區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也有利於統一裁判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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