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

沈春耀: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

  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这是沈春耀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情况。新华社记者 金良快 摄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

  沈春耀指出,香港国安法总则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无罪假定或者无罪推定也是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还有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中明确规定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他表示,本法还有其他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沈春耀说,权利和自由要充分行使,但是需要在法定的范围里,要按照法定要求,越过了这个底线和范围,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能有的,权利和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要想维护好国家安全,必须尊重保障人权。要想尊重保障人权,必须维护国家安全。这两者在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

  针对香港国安法是否违背司法独立精神问题,沈春耀应询指出,国家宪法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整个国家法治中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明确规定。香港基本法第8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第6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他表示,香港国安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对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影响。

  沈春耀说,指定法官的制度有这样一些含义:一是从现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从法官以外的人员指定;二是指定的法官是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没在指定范围里的法官依然拥有法官应当具有的职权,可以审其他的案件;三是指定法官是一个名单、是一个范围,具体审理时按照原有规定安排;四是法律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指定这些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五是案件依然是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既体现了特区的宪制责任,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在维护国家安全负有的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香港特区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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