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利貸、砍頭息,“民法典”下民間借貸將迎鉅變!如何定義“非法放貸”?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從兩高兩部《放貸意見》來看,認定“非法放貸行為”的定義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國民間借貸演變史

民間借貸與銀行信貸可以説是一對影子兄弟,也有正規金融機構無法顧及的補給。

近期,從中央到地方,隨着一系列涉及民間借貸的法規出台,相關行業人士普遍認為,中國的民間借貸領域將會開啓一場鉅變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私人銀行週刊將從法規演變史、區域樣本、民間借貸經典案例等多方面多維度深入調查,通過系列報道呈現這一領域變遷的解析,從與產業鏈的勾連到行業一些關鍵環節的肌理與細節。

近期,一系列涉及到民間借貸的法規出台。

全國層面,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民間借貸的規定是,禁止了高利貸,也禁止了“砍頭息”,即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地方層面,近期發佈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也涉及到民間借貸。

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下稱“浙江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條例第18條和第19條,都涉及民間借貸。

主要內容包括:

單筆借款金額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計借款金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借款本息餘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累計向30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具有上述3種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證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有近20年催收經驗的債務問題專家樓克佳6月10日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在中國綿延數千年之久的民間借貸行業可能會逐漸勢微,主要是因為兩高兩部發布的《放貸意見》的一系列限制和相關的法律風險。

民間借貸進化簡史

上海第一批職業民間借貸人的出現大約在2002-2003年。以前民間借貸就一個借條,2002年開始房地產可以辦它項權利證,抵押給個人,加之做生意的需求變多,湧現了一大批民間職業放貸人。

“上海最早的職業民間放貸人大部分是原來做鋼貿和做工程的以及有閒錢的老闆。一般都是用自有資金放貸的,通常文化素質不高,但膽子大,都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批做生意的人,當時大概50歲出頭,用上海話來説都是‘老糨糊’了。”

樓克佳介紹,他們通常是借錢給朋友、同行或是職業中介機構介紹過來的客户,兩到三分息,那時用抵押物貸款少,大概只佔30%,純信用貸款佔到70%。

早期的壞賬相對較少,因為那時債務人相對老實,而債權人都是“狠角色”,畢竟民間放貸還是偏門生意。

第一個轉折點出現在2007年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波及國內,民間借貸糾紛增多,企業的資金鍊條斷裂甚至一度引起部分地區的區域性金融不穩定。

這個時期在民間借貸一直很活躍的浙江出了舉國矚目的“吳英案”, 從吳英身陷囹圄至今已經有13年,同時她被判集資詐騙罪的爭議持續至今。其時輿論所關注的焦點是,中國自古有之的民間借貸行為,真的需要用死亡來懲罰嗎?

吳英的罪與罰、生與死,不僅關乎她一個人,吳英案最終得以死緩的判決,從某種程度來説也影響了中國民間借貸行業的走向,比如,推動了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上限。

2008年到2012年之間,民間借貸異常繁榮,“除了吳英這樣借錢去投資的,還有專門賺利差的資金掮客,借過來是兩分息,借出去三分四分息。這時壞賬就已經比較多了,很多人在這個階段就破產了。”樓克佳説。

非法放貸入刑的三個關鍵

第二個轉折點出現在2019年10月21日,兩高兩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放貸意見》)正式實施。

《放貸意見》規定,從2019年10月21日起,兩年內向不特定的人放貸10次以上,並且以超過36%的年利率放貸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6月10日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從兩高兩部《放貸意見》來看,認定“非法放貸行為”的定義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中的關鍵點有三個,首先是必須違反國家規定。但這裏面指的是國家明文規定的法律、法規,不包括各部委的規章,更不包括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等。

所以,能夠合法從事放貸業務的必須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各省市金融辦批覆的小貸公司放貸資質,實踐中也予以承認,可以總結為:放貸需持牌,未持牌或超越範圍放貸者,有入刑風險。

第二個關鍵點是向“不特定對象”放貸。

第三個事實年化利率超過36%也是決定是否入刑的必要條件。高利貸入刑的一個重要歷史機緣就是“714高炮”(高利息的現金貸),經過央視對714高炮的報道,讓監管看到社會危害性積聚。

在最高法的《放貸意見》發佈不久,人民法院報就刊登了《的理解與適用》,其中舉例稱,“行為人2年內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義出借資金10次,但只有9次實際利率超過36%,還有1次未超過,則其行為不符合放貸意見的標準”。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放貸次數多少,只要沒超過36%這個自然債務的上限,我國法律還是容忍的。”肖颯表示。

關於實際利率的具體計算方法,《的理解與適用》也給出了一個具體例子,“非法放貸行為人在單次非法放貸活動中實際出借本金1000萬元,借期1年,同時與借款人約定,除按年利率24%還本付息之外,還需要支付180萬元的管理費……應當以本金1000萬為基數,將240萬元約定利息和180萬元管理費一併計入,該次行為的實際年利率為42%”。

這表示,不僅“管理費”要納入其中,其他各種費用比如介紹費、諮詢費、逾期利息、違約金,還有“砍頭息”等,都要計算在實際利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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