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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航班延誤險“獲賠”300萬,是薅羊毛還是犯罪?律師這麼看

由 高會雲 發佈於 綜合

自2015年至今,李某涉嫌實施類似行為近900次,累計理賠金高達近300萬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6月10日,南京警方披露,抓獲一名利用航班延誤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消息傳出之後,律師界、保險業界等都炸開了。截至6月11日中午1點,新浪微博上對“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元”這一話題的討論次數已經上升至2.7萬次。

據警方調查,李某曾做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她先是在網絡上挑選了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該航班的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然後,利用自己和親友的身份信息購買機票,每次購票都要用四五個身份。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到40份不等的延誤險。但她並不會去乘坐飛機,如果瞭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前把票退掉,減少損失,如果航班出現延誤,則向保險公司索賠。

自2015年至今,李某涉嫌實施類似行為近900次,累計理賠金高達近300萬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很多網友都認為,李某隻是利用既定規則,加上一定運氣,並非保險詐騙,也不構成犯罪,反省的應該是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

也有人認為,此事宜當“民事”看待,視為合同糾紛,可留給保險公司與個人之間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博弈。

對此,《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律師,聽聽他們怎麼説。

觀點一:並不構成犯罪,宜當“民事”看待

“該案中李某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只是保險合同效力、能否獲賠以及賠償金額多少的民商事爭議問題。”北大民商法學博士、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康欣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總結稱。

康欣表示,李某購買的延誤險屬於財產保險,主要涉及兩個核心法律問題:

其一是保險利益以及引發的能否獲得保險賠償的民商事爭議問題。

根據《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需要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從披露的事實來看,名義上乘坐飛機的人從未實際坐過飛機,那麼,航班延誤其實對被保險人並無影響,也就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並不具有保險利益,那麼,該保險合同效力存疑,以及被保險人能否獲得保險賠償也將有待商榷。

其二是李某的重複投保問題。

根據《保險法》第56條規定,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複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康欣説,從這一點來看,李某確實存在行為不當的問題,但是,該行為也僅是引發保險賠償的問題,保險公司可以以賠償金額超過其損失為由通過民商事訴訟渠道解決。還上升不到刑事違法性的程度。

觀點二:虛構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本案中顯示出保險公司在經營航空延誤險中漏洞百出,李某確實鑽了這些漏洞,但是仍然不能認定其構成保險詐騙罪。”北京格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玉濤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並不認同警方對李某的定性。

他認為,李某的行為固然不妥,理應受到民事責任懲罰措施,但是不能隨意認定其構成犯罪,起碼李某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郭玉濤指出,李某雖盜用他人名義購買保險,但不算“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因此並不違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保險標的?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郭玉濤稱,航空延誤險是財產保險,不是人身保險,保險標的不能是人,所以被李某盜用的七大姑八大姨身份不是保險標的。財產保險的標的只能是財產、利益,也非指承保損失。

那麼,航空延誤險的保險標的是什麼呢?航空延誤險承保的是航空承運人因航班延誤而給乘客的一定損失補償責任。從這個本質看,航空延誤險更接近一種承運人責任保險。

航空延誤險的保險標的實際上應該是運輸工具——飛機,或者説是訂票的航班。飛機晚到了,承運人要承擔補償責任,於是通過保險的方式轉嫁,就有了航空延誤險產品。但在這個事件中,李某並未虛構一架飛機、或一趟航班。李某虛構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

“而這種虛構也依然不構成犯罪。”郭玉濤表示,從法律規定看,通俗地理解是誰都可以做投保人,因為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保險費,虛構投保人不會損害他人。在財產保險中,誰作為被保險人也都無所謂。因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如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實際上就得不到保險賠償金。

因此,郭玉濤認為,就算是虛構被保險人,也是一種法律許可、有對應懲罰措施的民事行為,最多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則,即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能認定為犯罪,而不能由任何人隨意認定他人構成犯罪”。

觀點三:涉嫌保險詐騙罪,或將面臨刑事處罰

“如果目前披露的信息是準確的話,我覺得警方的定性是準確的。”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向福斌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李某的行為並非“利用規則”的“運氣”行為,而是涉嫌違反《保險法》,甚至觸犯《刑法》的嚴重違法行為。

向福斌分析稱,作為財產保險的航延險,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因乘坐航班延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從目前信息看,李某本身並無乘坐航班的意圖,也沒有發生實際乘坐航班行為。她投保目的在於通過虛構乘坐航班獲取保險金。前述行為既違反了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又屬於保險法禁止的虛構保險標的違法行為。根據《保險法》,即使李某的前述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保險人也有權不予賠償。

向福斌表示,目前看來,李某的目的並不在於因某一次航班延誤獲取了保險金,而在反覆虛構行程騙取保險金。考慮到涉及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惡劣,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保險詐騙罪中“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要件,涉嫌保險詐騙罪,可能將面臨刑事處罰。

航延險應遵守損失補充原則

據向福斌介紹,航延險理賠時一般只要求提供機票購買證明、保險單和被保險人身份證明,甚至有保險公司推出了主動理賠的航延險,通過系統跟蹤航班延誤情況進行主動理賠。“也就是説,保險公司一般不會主動核實消費者是否真實乘坐航班”。

“所以,航延險較為便利寬鬆的理賠條件在給被保險人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極少數不誠信人士虛構行程提出虛假索賠創造了條件。”向福斌説。

康欣補充稱,目前市面上的航延險都是定額給付,航班延誤後由被保險人獲取固定金額的賠償,一般在幾百元到數千元不等。這就導致本案這種情況,重複獲賠,完全超過其延誤損失。

所以,航延險做成定額給付本身雖然是出於理賠簡便、經濟效率的考慮,但並不符合財產險的損失補償原則。

“投保人重複投保航延險非常容易,保險公司也不會去審查有沒有重複投保的問題。”康欣認為,航延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應該遵守損失補償原則,以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

一方面,由保險公司詢問並且告知投保人可以購買的航延險的份數上限。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重複保險,應該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當然這要以保險公司之間的數據互聯互通為前提,不可能指望投保人自行遵守。

保險公司難以走出“騙保”困境

利用保險公司風控漏洞騙取延誤險的案件並非孤例。

在5月15日全國打擊和防範經濟犯罪宣傳日上,上海警方向媒體披露了滬市首例利用提前獲知的航班延誤信息,虛構保險標的乘坐延誤航班,騙取保險理賠金的系列保險詐騙案。

據上海經偵總隊一支隊副大隊長楊展透露,“由於單個乘機人只能憑登機牌或者航司延誤證明理賠一份航延險。所以他們使用偽造的航空公司及機場印章、延誤證明分別向各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近年來,該團伙連續作案數千起,涉案金額2000餘萬元。”

今年4月份,也有一例航空險騙保事件登上微博熱搜:南京一位月薪2萬的高管通過航班延誤險,半年騙保707筆、共14萬餘元。

數月前,也曾發生過一起類似騙保案例,騙保人在保險公司智能理賠出現故障的十天時間內,頻繁購買機票並獲得延誤險理賠,騙取金額高達20多萬元。

甚至還有個別微信公眾號、網貸論壇,還專門分享此類騙取延誤險的操作教程,美其名“航空延誤險薅羊毛攻略”。

針對越來越多的航延險騙保案例,保險公司該如何防範?

康欣建議,首先,保險公司可以與航空公司進行數據聯通,對於多次頻繁退票的,也要有所警惕並加以防範。同時,保險公司可適當調整航延險產品設計,根據大數據統計,在雷雨等惡劣天氣多發時節,減少航延險的賠償額度。

“另外,在銷售前,保險公司還應向投保人詢問,是否重複投保。若重複投保的,在賠付之前,應該詢問其是否已經有類似賠償,獲賠金額達到一定金額的,其他保險公司可有權拒賠。”康欣補充説。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坦言,保險公司並沒辦法拿到航空公司的所有數據,沒辦法拿到訂票平台用户的所有數據。“這背後涉及到數據權限使用問題,而且還得保證數據的真實性,現階段顯然不可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