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細化審判權責清單,實現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於2020年8月4日起實施。該意見圍繞中央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文件部署的任務和要求,提出28項配套舉措,推動各項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正確處理審判權運行機制中放權與監督的關係。據統計,近年來,全國法院每年新收案件以10%左右速度增長,案件數量長期保持快速增長勢頭。這對與司法責任制相配套的制度機制提出更高要求。

此次實施意見包括加強法院政治建設、健全審判監督管理、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資源優化配置等,進一步明確各自主體責任和對應改革舉措。其中,在健全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方面,最高法明確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

審判權責清單是健全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完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的基礎。最高法2019年印發了關於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院長、庭長、合議庭、獨任法官等審判人員和審判組織的權力和責任。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法院制定本院權責清單,按照不同審判人員類型職責,逐項列明權責內容和履職要求,重點就確保規範有序行權、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細化規定。同時要求探索權責清單的智能化應用模式,實現對各類履職行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監督。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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