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思源)5月15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掛出一張限制消費令,因中信證券在此前與立案申請人餘國菁申請執行的證券糾紛案中,未按照通知書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給付義務,中信證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佑君被限制消費。截至發稿,中信證券並未就此事發布公告。
不僅如此,在限消令中提到,對於中信證券實施的限制消費中,包含購買不動產活着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而就在一週前剛剛宣佈計劃花費45億元修建的深圳灣新座標建築“中信金融中心”,在購地6年終於計劃動工後可能再次面臨擱置計劃。
什麼樣的證券糾紛竟讓掌管行業龍頭證券公司的張佑君失去了乘坐高鐵的權利,讓引起熱議甚至登上熱搜的中信證券新大樓可能計劃擱淺?
在裁判文書網中,2019年5月8日發佈一則民事裁定書揭曉答案。在這份文書中,原告餘國菁,被告為中信證券,立案時間2018年2月7日。
時間回溯至18年前的2002年左右,餘國菁以他人(餘崞清)的名義在中信證券辦理了證券基金賬户,賬號為30×××74。因該身份證無法升級為第二代身份證,而且該身份證也於2010年遺失,但餘國菁在辦理的時候,填寫了相應的申請書資料。申請人處的簽名為餘國菁親自簽署,餘國菁也知曉該賬户的密碼。
餘國菁認為,雖然自己以他人名義辦理賬户的行為不妥,但其辦理的賬户及賬户內資金應歸其本人所有。餘國菁要求,在中信證券辦理的證券基金賬户及賬户內資金歸其所有,並由中信證券承擔本案訴訟費。
由於餘國菁屬於台灣居民,本案屬於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依據上述規定,該案應由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並已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從所管轄法院、原告、被告及案由來看,致使張佑君接下限消令的正式這一次訴訟。
但在裁判文書網中,記者並未找到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對於這一糾紛的裁定結果。
記者注意到,在2019年中信證券的年報中,對於這一訴訟也並未有所體現。
值得關注的是,從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文書來看,餘國菁除與中信證券有此糾紛外,由於使用餘崞清的身份證辦理賬户,餘國菁同時將招商銀行深圳深紡大廈支行、建設銀行深圳八卦嶺支行、中信銀行深圳深南支行訴至法庭,但裁判結果均顯示為移送至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在被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被執行人能夠滿足三個條件中的任一一個,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一是能夠提供確實有效擔保的;二是經過申請執行人協商,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三是已經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完畢。
依照中信證券一季報數據,截至3月31日,中信證券實現總營收128.52億元,總比增長13.22%;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40.76億元,同比小幅下滑4.28%;公司總資產9223.27億元。
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後,中信證券在三個工作日內即可解除限制消費令。業內人士推斷,不論是中信證券,或是中信證券董事長張佑君,應該很快即可從這件麻煩中脱身。
新京報記者 張思源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