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川股份實控人收監管函 最低5000萬增持計劃實為“空頭支票”

中國網財經11.22邦富 據深圳交易所網站訊息,深圳交易所推送關於對福建省納川管材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控股股東陳志江的監管函。

2018年8月2日,納川股份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陳志江當做納川股份控股股東、控股股東計劃自生效日起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大於5000萬元且不大於1萬億。

2019年1月7日納川股份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增持計劃更變的公告》陳志岐阜增持計劃實施限期更變為自2019年8月1日起6個月內,下列事項經納川股份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大會、第三屆董事會監事會第九次大會和2019年初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2020年2月11.,納川股份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未完成增持計劃的公告》,截至實施限期期滿陳志江實際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額0元,未實施相應的增持計劃。

陳志江的下列行為違反了深圳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範2018年11月修訂)》第2.11條、第11.11.1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行指導意見2015年修訂)》第11.1.11.的規範。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範2018年11月修訂)》第2.11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控股股東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可以濫用股東權利危害公司或者別的股東的利益。法人股東、控股股東、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有關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性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報備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大事件,並從嚴履行其所寫出的承若。

法人股東、控股股東應當考慮到税務籌劃階段決策的保密工作。公用媒體上出現與法人股東、控股股東有關的、對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性形成較大反應的新聞報導或者傳聞,股東、控股股東應當及時就有關新聞報導或者傳聞所涉及的事項準確報備公司,並積極主動性配合公司的實地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範2018年11月修訂)》第11.11.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從嚴遵守承若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若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若事項單獨截除申報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選定網站上單獨披露。

公司應當在不定期彙報中專項披露下列承若事項的履行情形。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若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實施緣故和董事會擬採用的舉措。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行指導意見2015年修訂)》第11.1.11.:上市法人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從嚴履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公佈聲明書和各項承若,採用有效舉措確保安全承若的履行,不可以擅自更變或者清除。

納川股份實控人收監管函 最低5000萬增持計劃實為“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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