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陣營“抽屜協議”曝光 皖通科技實控權爭奪再現爭議

  一份“抽屜協議”曝光,皖通科技控制權之爭出現新的戲碼。5月13日,中國證券報記者獲得一份皖通科技董事甄峯與皖通科技實控人周發展方面簽署的一份《合作備忘錄》,該文件約定周發展需辭去在南方銀谷和皖通科技的職務,並應與甄峯達成一致行動。迫使周發展就範的是甄峯方面發現南方銀谷存在財務問題。

  長期關注皖通科技控制權爭奪的人士指出,一旦《合作備忘錄》具備法律效力,周發展方面謀求改選皖通科技董事會的動作將失敗。有證券律師指出,如果管理層存在損害公司利益行為,而股東發現此問題後以此來要挾,要求管理層將公司經營控制權讓渡給該股東,這實際上是脅迫管理層以謀取私利,本質上損害了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利益。

  涉及表決權事項

  《合作備忘錄》甲方為甄峯,乙方為周發展、周成棟、汪博涵,簽約時間為2019年11月。備忘錄顯示,甄峯在獨立財務審計過程中發現南方銀谷存在財務規範管理問題。這些問題影響公司的資本化進程。甄峯及其關聯方對南方銀谷的投資額逾4.5億元,時間逾3年,為了保障甄峯及其關聯方的投資權益,甄峯認為南方銀谷及周發展方面必須做出改進,由甄峯對公司管理層進行改組,才能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從而進入資本市場。甄峯與周發展方面共同推薦人員出任公司及皖通科技董事長,經過股東會和董事會選舉確認。

  《合作備忘錄》披露,雙方達成多項事項。包括周發展需辭去南方銀谷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職務、皖通科技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職務,轉任兩家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主席,其餘高管須幫助甄峯及其關聯方管理公司事務;甄峯出任公司及皖通科技董事及副總裁,分管財務、稽核、內審、合規風控等,並進入皖通科技審計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周發展方面需配合支持。

  備忘錄涉及最重要的約定是表決權安排。文件顯示,周發展方面與甄峯一致行動包括在公司與皖通科技的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表決中與甄峯一致行動,按照甄峯意願投票不得棄權,周發展方面應將投票權完整委託給甄峯(以下“一致行動”同義)。

  對於備忘錄簽署的背景,接近皖通科技的人士韓力(化名)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去年2月,南方銀谷相關股東就南方銀谷2018年年報提出疑點,認為公司存在嚴重問題,多次要求南方銀谷召開股東大會,直到2019年9月18日才得以召開,公司也在會上承認了部分問題。

  韓力稱,出於維護股東的利益,甄峯方面要求周發展放棄控制權以終止對南方銀谷和皖通科技股東權益的侵犯,並拿出7.5%的股權用於管理團隊的激勵。“甄峯和周發展去年10月初就開始談,就具體條款談了一個多月,經常開會到深夜。這個備忘錄是周發展經過深思熟慮後簽署的。”

  合法性存疑

  《合作備忘錄》的祭出,或對皖通科技的控制權爭奪產生重大影響,但其合法性受到廣泛關注。

  韓力介紹,備忘錄簽署後,甄峯方面一直在與周發展方面溝通履約情況,“預料他會拖,但未想到這麼長時間。但是,周發展方面近期卻毀約了。”

  接近周發展的人士黃林(化名)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周發展、周成棟與南方銀谷其他股東就《合作備忘錄》所涉相關事項進行了細緻溝通,但南方銀谷其他股東反對《合作備忘錄》所述事項。後周發展、周成棟多次向甄峯表示瞭解除《合作備忘錄》的意向。南方銀谷及其股東許麗紅已於今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以《合作備忘錄》簽署各方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合作備忘錄》無效。

  韓力對黃林的説法提出異議。他稱周發展方面5月9日前從未和甄峯提起終止《合作備忘錄》,毀約行為屬於沒有誠信。根據《合作備忘錄》條款,雙方之間由於本備忘錄產生的任何爭議應在10日內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將爭議提交到深圳仲裁委進行仲裁。“白紙黑字,備忘錄約定的是仲裁委,並非法院,走法律訴訟過程比較漫長。”

  浙江高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汪志輝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備忘錄表示甲方發現公司存在財務規範管理問題,但究竟是何問題沒有明確。如果管理層存在損害公司利益行為,而股東發現此問題後以此來要挾,要求管理層(經營管理股東)將公司經營控制權讓渡給該股東以換取不披露不追究,這實際上是脅迫管理層以謀取私利,本質上是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作為簽約主體的一方(周發展等),可以根據《合同法》《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在一年內請求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非簽約方),可以根據相關法規,以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為由,請求法院確認該備忘錄無效。

  “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角度看,只要簽署了事關上市公司重大事務、可能對上市股價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協議,就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進行信息披露。儘管各方形式上籤署的是備忘錄,而非合同或者協議,但其具有相關權利義務安排的實質內容,不及時進行相關信息披露的行為值得商榷。”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舒知堂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備忘錄有關於一致行動的要求和約定,並希望達到一致行動的實質效果,但又不希望公開,屬於典型的‘抽屜協議’。”

  舒知堂指出,備忘錄部分內容帶有威脅或脅迫的性質,以此逼迫協議一方接受其條件。“協議的形式和內容都應該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其效力存疑。”他表示,雙方可以簽署一個規範化的協議,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此外,備忘錄約定的部分內容實際上已經超過了簽署方能夠行使的權利範圍。例如,董事是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中通過投票表決選舉的,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由董事會聘任的等。

  “不規範的‘抽屜協議’,事實上也沒有通過上市公司進行公開披露,這些缺陷和隱患,導致這個協議實際上並沒有得到履行。”舒知堂坦言。

  “有爭議恰恰説明,有人認為有效,有人認為無效。”韓力對此回應。

  監管機構關注

  皖通科技控股股東南方銀谷近期向皖通科技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受阻後,其於5月13日在某都市報刊登《南方銀谷科技有限公司關於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暨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簡稱《通知》)。深交所當日隨即向皖通科技發去關注函,要求公司及南方銀谷説明相關事項。

  深交所指出,南方銀谷於4月22日提請皖通科技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公司董事會結合已履行的審議程序説明,相關程序是否侵害了股東權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九條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深交所稱,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5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佈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要求南方銀谷説明其在媒體刊登《通知》的原因及合規性。此外,深交所要求南方銀谷説明召集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九條、第十條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黃林表示,南方銀谷作為控股股東,在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上處處碰壁,無奈之下遂採取在非信披媒體刊發通知的動作。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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