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9月11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私募基金行業風險的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促進行業規範可持續發展為落腳點,經反覆調研、充分論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證監會起草了《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
《私募基金監管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五方面: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的底線、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行為負面清單、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證監會表示,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在各方大力支持下,證監會一手抓監管,一手促發展,私募基金行業得到快速發展,在支持創業創新、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私募基金行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普遍性異地經營、錯綜複雜的集團化運作、資金池運作、剛性兑付、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等,甚至出現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行業風險逐步顯現。”證監會表示,結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和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有必要重申和明確私募基金監管的底線要求,讓私募行業真正迴歸本源,實現優勝劣汰,促進行業規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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